加拉太書讀經講義



二.新約信徒為兒子遠勝奴僕(4:4-7)

  新約信徒如何勝於舊約?使徒在這幾節中分三點說明:

1. 得兒子的名分有兒子的地位(4:4-5)

“及至時候滿足,神就差遣祂的兒子,為女子所生,且生在律法以下,要把律法以下的人贖出來,叫我們得着兒子的名分。”(4:4-5)

  “時候滿足”就是神所預定基督降世的時候到了。基督的降生是:

  A. 照神的時候。

  B. 順服神的差遣。

  C. 由女子所生,即由童女瑪利亞所生。所有的人並非僅由女子所生,乃是男女結合所生;但耶穌基督乃是被聖經特稱的“為女子所生”的人。這是應驗了創世記三章15節的應許。

  D. 生在律法之下。主耶穌生後第八日照律法的規條受割禮(路2:21),又照律法所記被獻給神(路2:22-24)。祂為我們生在律法下,遵守了全律法(約8:46),最後又照着律法的要求,為我們的罪被掛在木頭上(太5:17-18;路2:22-24;來4:15;加2:13;彼前2:24)。

  基督為我們這樣生活在律法之下,又為我們受死,其目的是要把我們這些“律法以下的人贖出來,叫我們得着兒子的名分”。“律法以下的人”這句話,有雙重意義:(1)指那些一向受律法教育的猶太人。(2)指那些按着神的律法應當受刑罰的罪人。但基督成功的救贖,已把這兩種人都從律法下贖出來。

  第5節說明了今日信徒得着兒子的名分,是有合法根據的。我們無須像雅各那樣用欺騙的方法取得長子的名分。我們是憑基督的寶血、用信心接受,就可以得着了。

  “贖”表示主耶穌曾為我們付出代價,說明了神的愛與公義之兩方面。它使我們可以很合理地得着兒子的名分。我們所得的赦免,不只根據神的慈愛,也根據神的公義。這慈愛與公義兩方面真理,都是藉着同一件事(基督代死)表明了出來。所以這種“赦免”比單憑神的慈愛而賜的赦免更為有力,這正如一個欠債的人,債主白白的免了他的債,與債主因着另一個人替他還債而免了他的債,大不相同。前者單單憑債主的愛心,後者根本不是免了,乃是已經還了,債主沒有理由再向他追討。我們信靠基督所得的赦免也是這樣。所不同的是:我們的“債主”,和那替我還“債”的,都是同一位神。祂的愛不但賜下祂的獨生子,也罰了祂的獨生子,使我們不但可以得着赦罪之恩,而且得以根據祂的兒子曾為我們受死的事實,向祂求“合法”的赦罪與一切屬靈的福分。

2. 得兒子的靈有兒子的生命(4:6)

“你們既為兒子,神就差祂兒子的靈,進入你們的心,呼叫,阿爸!父!”(4:6)

  兒子的靈,就是耶穌基督的靈,亦即聖靈(徒16:6-7;林後3:17;羅5:5,8:9、14;弗1:13-14),聖靈住在信徒心中,是我們領了神兒子生命的憑據,我們得着永生神的生命是由於聖靈的工作(約3:5、15-16)。信徒既領受了祂的生命和祂的靈,就可以親密地呼叫神為阿爸父,所以我們不是只按照宗教的禮儀或手續而作神的兒子,乃是實際上有神兒子的生命,有分於神的性情(彼後1:4)。

3. 得兒子的產業有兒子的權利(4:7)

“可見,從此以後,你不是奴僕,乃是兒子了;既是兒子,就靠着神為後嗣。”(4:7)

  本節連續上文,證明我們既有兒子的靈就不再是奴僕,乃是“後嗣”了。“後嗣”就是承受產業的人,這“產業”就是“永生”和有關永生的種種福樂。多三章7節說:“好叫我們因祂的恩得稱為義,可以憑着永生的盼望成為後嗣。”可見作神後嗣的意思,就是承受永生的福。注意本節與四章1節比較,顯明新約下的信徒與舊約律法下的人不同。他們“雖然是全業的主人,但為孩童的時候卻與奴僕毫無分別”,但我們則是承受產業的“兒子”(原文第5至7節之兒子 huios 是長大的兒子,第1節的孩童 nēpios 是嬰孩的意思。此字在太11:25,21:16;路10:21;林前3:1;來5:13都譯作“嬰孩”;在羅2:20;林前13:11;本書4:1、3;弗4:14則譯作“小孩子”、“孩子”、或“孩童”)。

  總之,我們既有神兒子的名分,受了神兒子的靈,得為神的後嗣,這樣,我們的生活行事是否尊重神兒子的地位?是否順從聖靈的引導?是否用信心支取神兒子的權利?這是我們應當在神的光中自省的。

著者:陳終道牧師 Rev. Stephen C. T. Chan
出版:金燈台出版社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