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拉太書讀經講義



概論

一.本書作者與受書人

  著者:使徒保羅。

  受書人:加拉太的各教會。

  加拉太人(高盧族人Gauls)原是好戰的野蠻民族,主前280年左右從歐洲侵入小亞細亞中部,佔據該地;主前189年被羅馬所征服,即屬羅馬管轄。北部多山,文化落後,為未開發地區;南部近地中海,商業發達。主前25年,羅馬大帝亞古士督將南加拉太劃為羅馬之一省,而將北加拉太摒之於化外。前者包括安提阿、以哥念、路司得、特庇等城(參 Pictorial Bible Dictionary)。

  加拉太之各教會大概是保羅第一次遊行佈道時所設立(參徒14章,16:6)。按加拉太四章13節說:“…我頭一次傳福音給你們,是因為身體有疾病”,可能就是指那一次。大概當時保羅所患的病不嚴重,仍能帶病傳道給加拉太人;其後第三次遊行佈道時,再經加拉太等地,堅固門徒(徒18:23)。

  本書是寫給北部加拉太之各教會抑或寫給南部加拉太各教會,神學家各有不同的主張,因本書一章2節只說“寫給加拉太的各教會”,而徒十八章23節也只說“經過加拉太”。但比較來說,以本書寫給南部的加拉太(即加拉太省)較為可信,因為聖經從未記載保羅曾在北加拉太傳道之事蹟,故保羅曾否在北加拉太建立教會,仍屬疑問。

  另一方面,徒十四章及十六章所記保羅第一次及第二次遊行佈道所經過的以哥念、路司得、特庇等城,都是南加拉太(加拉太省)的城邑。

二.著書時地

  對於本書著作之時間地點,解經家有幾種不同的主張,但一般都認為是在保羅第二次或第三次遊行佈道時所寫,時間約在主後56至57年。但亦有主張本書是保羅最早的書信,寫於主後49年,即保羅第一次遊行佈道後不久,在回安提阿教會的途中所寫(徒14:21-26)。理由是:本書辯論割禮問題,未提耶路撒冷大會議的議決(徒15章);若本書寫在該會議之後,保羅必提及該次會議所交給他的命令(徒15:23-30)。而加拉太各教會有關割禮問題之爭論,亦必早已解決,無須本書再作此嚴厲駁斥。故本書必是寫於耶城大會議之前。但本講義認為這理由很脆弱,因為:

  1. 如果說在耶路撒冷大會議(徒15章)之後,割禮問題已經解決,所以加拉太教會不會在大會議之後遇到割禮派的攪擾,則保羅在耶路撒冷大會議大約十二、十三年之後,寫腓立比書時,為甚麼還要嚴厲的警告腓立比人:“應當防備犬類,防備作惡的,防備妄自行割的”(腓3:2)。顯然,割禮問題經耶路撒冷大會議解決,只是在使徒們方面(教會方面)之意見一致的解決,並非說割禮派從此不再與保羅作對。

  2. 若加拉太書是保羅寫於主後49年,則保羅第二次遊行亦開始於同年。(一般人都認為是49年的下半年開始。Prof. James L. Boyer 之年表即認為是主後49年的下半)。按徒十六章3節提到保羅帶提摩太同行時說:“保羅要帶他同去,只因那些地方的猶太人都知道他父親是希利尼人,就給他行了割禮。”注意那些地方是甚麼地方?就是南加拉太的路司得、以哥念(徒16:2)等。再比較加拉太書第二章保羅講到割禮的時候,提到他帶提多到耶路撒冷,並未勉強提多受割禮,(加2:3)以證明割禮的不必須。如果加拉太書是寫於主後49年,也就是保羅寫完加拉太書不久就到加拉太,寫書時,強調他不勉強提多行割禮。到加拉太時,卻因為猶太人的緣故,替提摩太行割禮。這兩件事發生在相近的時間內,實令人難以置信。

  所以,更自然的解釋是:保羅第二次遊行佈道到加拉太時,還未發生割禮派的問題。(注意徒十五章1節所指割禮糾紛是指安提阿教會的問題)。因耶路撒冷大會議剛剛解決了割禮的爭辯。割禮派暫時未活動,但過了若干時日,問題又發生了。所以保羅責備加拉太人說:“我希奇你們這麼快離開那藉着基督之恩召你們的…”(加1:6)。“這麼快”指他第二次離開他們之後。

  3. 徒十一章28至30節完全沒有一點暗示保羅是為割禮問題上耶路撒冷去的。反之,它只說保羅不過受委派帶捐款上去。那時,提多是否已跟隨保羅作他助手,聖經亦全無證據可查。當時,保羅既未被稱為使徒,亦未顯明在工作中是否居領袖地位,他倒是受委派的人而已!

  所以,本講義仍以為帖撒羅尼迦前後書是保羅所寫最早書信的見解,較為可靠。

三.著書原因

  保羅初次到加拉太傳道時,有許多人願意接受福音,甚至有人為保羅的疾病就是把自己的眼睛剜出來給保羅也是願意(參加4:13-15)。但保羅第三次再經過加拉太時(第三次是徒16:1-6),便已經有人退後(從徒十八章23節“堅固眾門徒”一語,可想有些信徒心不堅固)。

  加拉太省的各城,除了本地的居民以外,也有好些猶太人和希臘人混雜在一起。猶太人在宗教上向來有一種優越感,對他們祖宗歷代遵守的割禮,和其他律法上的禮儀或規條,都十分重視,並以為誇耀。按使徒行傳十四章的記載,保羅在加拉太各城傳道時,有些不信主的猶太人緊隨保羅之後,在他所到的各處,挑唆群眾,逼迫保羅,顯然是因保羅所傳的福音跟他們所誇耀之“律法”互相衝突的緣故。按本書一章6至10節,二章4節,可知在保羅離開加拉太之後,又有些人混入教會中,攪擾信徒,想把他們所接受的福音“更改”了。更改的方法是主張外邦人信了耶穌之後,還要受割禮才可以得救(參3:2,5:2-4、11,6:15)。又窺探信徒“在基督耶穌裏的自由”,想使他們在律法的軛下作奴僕(5:1)。此外,在加拉太教會中,還有些原本是猶太人而歸信了主的基督徒。他們既曾受過舊約律法教育的薰陶,又怕為基督的十字架受逼迫(參6:12),於是很容易就生出一種謀求使恩典與律法獲得協調的主意。這就更助長那些攪擾教會的人之主張,而造成加拉太教會在道理方面的大混亂了。

  這些攪擾教會的人,一方面在道理上迷惑信徒,另一方面在信仰以外毀謗保羅,說他不是使徒、所傳的教訓不十分可信。所以,當保羅聽到加拉太信徒在信仰上受到這樣厲害的誘惑時,便寫了這封信,責備他們這麼快便離開所信的真道,又為自己使徒的職分辯護。並用十分簡要而透徹的文字,向這些加拉太人辯明福音真理的要義,律法與恩典的分別。

四.內容述要

  1. 本書特別注重“因信稱義”的恩典的福音,與羅馬書的信息十分相似,被稱為羅馬書的簡本。但本書措詞十分激烈而嚴厲。從這些嚴厲的責備中,可推想使徒所傳給加拉太各教會的福音真理,已經相當清楚明白,無可誤會之處。否則使徒必不至如此苛責他們。

  2. 本書給我們看見,使徒保羅在福音的基本信仰上,即關乎憑恩典得救的事上,所持的態度極為嚴厲,絕無妥協的餘地。這對於今日信徒是一項重要的啟示,說明甚麼是我們所必須堅持的。另一方面,本書也指出我們對於偶然被過犯所勝的人,要用“溫柔的心把他挽回過來”。這兩方面的真理,正是今日教會所需要的。我們十分需要彼此有屬靈的聯絡,但絕不能因此包容異端;但另一方面雖然對傳異端的人採取嚴厲的態度,卻不能用這種態度來對付一切有過失的弟兄,乃應用溫柔的心挽回那些偶然失敗或被誘惑的人。

  3. 本書除了以“因信稱義”為主要論題以外,也十分注重“十字架”的信息。全書明提“十字架”共九次【2:20,3:1,5:11、24,6:12、14(四次)】,但所論“十字架”的信息,不是偏重於十字架赦罪方面,而是偏重基督的十字架如何把“世界”、“肉體”、“我”都一同釘死方面的信息。這些“世界”、“肉體”、“我”,是已經得救的基督徒的三大仇敵。

  保羅在本書中告訴我們,基督被釘十架,不只是為我們的罪受咒詛,也把我們的三大仇敵“世界”、“肉體”、“我”,一併解決了。所以本書所論的“因信稱義”的道理是關乎得救的初步要道,而本書所論“十字架”的信息,卻是比罪得赦免更深一層的救恩真理。這真理對加拉太人是很適合的。因為加拉太信徒所受的攪擾,雖然與“因信稱義”的基本要道大有關係,但他們內心的真正疑難,卻是在於:他們得救以後,是否要再受割禮,以成全、保持他們的得救?注意本書三章3節保羅責備他們:“既靠聖靈入門,如今還靠肉身成全麼…”可見他們的疑難是在得救以後如何成全的問題。換言之,他們的疑難是:雖然稱義是因着信,但稱義以後難道也不需要憑遵行律法來保持得救麼?本書“十字架”的信息,就是答覆他們心中的這種疑難,說明了稱義是因着信,稱義以後仍然是憑信心順從聖靈的引導,繼續經歷十字架進一步的恩典,以勝過肉體和情慾的事。因為基督在十字架所成就的救恩,已經包括了戰勝“世界”、“肉體”、“我”這三大敵人。基督在十字架上所完成的贖罪功效,既然是藉聖靈的工作和人的信心而成為信徒的經歷,那麼基督在十字架上已經釘死了我們的舊我和肉體之事實,也必因聖靈的工作和信徒的信心,而成為信徒的經歷。這“因信稱義”的救恩,既憑聖靈入門得救,當然也必憑聖靈成全,過着胜過罪惡的生活了。

  4. 本書有好些論題與羅馬書相似。玆特將其彼此相通之論題條列如下:

論題 加拉太書 羅馬書
1. 榮耀歸神 1:5 11:36
2. “我所傳的福音” 1:11 2:16,16:25
(參提前1:11;提後2:8)
3. 在神前說真話 1:20 9:1
4. 因信稱義 2:16 3:21-22,3:28,5:1
5. 同釘死 2:19-20,5:24 6:1-11
6. 主愛捨己 2:20下 5:8,8:37
7. 亞伯拉罕稱義 3:6-11 4:1-25
8. 義人必因信得生 3:11 1:17
9. 律法是為過犯添上的 3:19 5:20,7:7
10. 眾人都圈在罪中 3:22 3:9-12、23
11. 律法是要引人歸向基督 3:24 10:4
12. 受洗歸入基督 3:27 6:3
13. 主內不分猶太外邦 3:28 3:22、29, 10:12
14. 亞伯拉罕之真後裔 3:29 4:16,9:7-8
15. 兒子與兒子的靈 3:26,4:5-6 8:14-15
16. 後嗣 4:7 8:16-17
17. 律法的軟弱 4:9 8:3
18. 基督在心裏 4:19 8:10
19. 憑血氣生與憑應許生 4:21-31 9:6-9
20. 釋放與奴僕 5:1,2:4 6:18、22,8:2
21. 割禮與律法 5:2-6,6:15 2:25-29,參4:9-12
22. 愛律 5:13-14 13:8-10
23. 順從聖靈與順從情慾 5:16-17 8:5-8
24. 聖靈引導 5:18-25 8:14
25. 釘死肉體 5:24 8:12-13
26. 擔當別人軟弱 6:1-2 15:1-2,參14:1
27. 擔當自己責任 6:5 14:12
28. 供給主僕或弟兄的需用 6:6 15:27
29. 主恩同在 6:18 16:20

  5. 本書與雅各書之要旨似乎互相衝突,實則互為表裏,並無不合之處。本書是從教義方面論稱義之道,雅各書是從生活方面論稱義之道;本書論信心之功效,雅各書論信心之表現;本書論稱義是因着信,與行為無關;雅各書則指出這稱義的信心有行為的表現,一如靈魂之與身體緊合不分。所以兩卷書所講的,實際上是同一真理之兩方面,並無衝突。反之,本書既清楚地說明人稱義是因着信,而雅各則將這稱義之“信”是怎樣的信,加以闡明,指出它乃是活的信,是與行為並行的信,不是沒有行為的死的信心;就更顯出這兩本書的內容,是互相補充的了。合讀這兩卷書,可使人對因信稱義之真理,獲得更完滿的認識。

  除了這因信稱義的論題外,本書還有好些教訓與雅各書相合的,例如:

論題 加拉太書 雅各書
1. 論自由 2:4,5:1 1:25
2. 論亞伯拉罕之信 3:6 2:23
3. 論守全律法 5:3 2:10
4. 論愛人如己 5:14 2:8
5. 論肉體的爭鬥 5:17-21 3:14-16,4:1
6. 論屬靈的“良善” 5:22 3:17-18
7. 論使弟兄回轉 6:1 5:19-20
8. 論“種”與“收” 6:8 3:18,5:7-8

五.全書分析

第一段 引言(1:1-10)

 壹 問安(1:1-5)

  一.著者自稱(1:1-2上)

  二.受書人(1:2下)

  三.祝禱(1:3)

  四.頌讚(1:4-5)

 貳 責備(1:6-10)

  一.責備他們離開神(1:6上)

  二.責備他們去順從別的福音(1:6下-7)

  三.嚴斥更改福音者(1:8-9)

  四.表白的話(1:10)

第二段 使徒職權之辯護(1:11—2:21)

 壹 保羅如何從神領受啟示(1:11-12)

 貳 保羅如何熱心律法(1:13-14)

 叁 保羅如何歸主及蒙召(1:15-17)

  一.在神方面(1:15-16上)

   1. 揀選:“那把我從母腹裏分別出來…”

   2. 啟示:“既然將祂兒子啟示在我心裏”

   3. 差遣:“叫我把祂傳在外邦人中…”

  二.在保羅方面(1:16下-17)

 肆 第一次訪問耶路撒冷教會(1:18-24)

  一.會見磯法(1:18)

  二.會見雅各(1:19)

  三.表白(1:20)

  四.在基利家(1:21)

  五.猶太的各教會(1:22-24)

 伍 第二次訪問耶路撒冷教會(2:1-10)

  一.時間(2:1)

  二.原因(2:2)

  三.同伴(2:1、3)

  四.假弟兄(2:4-5)

  五.有名望的人(2:6)

  六.相交之禮(2:7-10)

 陸 在安提阿責備彼得(2:11-21)

  一.彼得的過失(2:11-13)

  二.保羅的責備(2:11下-14)

  三.解釋責備彼得的理由(2:15-18)

  四.福音在保羅身上的經歷(2:19-21)

第三段 福音真理之論證(3:1—4:31)

 壹 以加拉太人之經歷為證(3:1-5)

  一.既認識釘十架之主為甚麼仍受迷惑?(3:1)

  二.受聖靈是因行律法抑因信福音?(3:2)

  三.既靠聖靈入門,何以想靠肉身成全?(3:3)

  四.既曾為主受苦,豈是徒然?(3:4)

  五.神顯異能,是因他們信福音還是行律法?(3:5)

 貳 以亞伯拉罕之稱義為證(3:6-9)

  一.亞伯拉罕的稱義(3:6)

  二.亞伯拉罕稱義與信徒的關係(3:7)

  三.“因信稱義”合乎神的本意(3:8)

  四.小結(3:9)

 叁 以舊約聖經證明外邦人可以因信稱義(3:10-14)

  一.以行律法為本的必受咒詛(3:10)

  二.“因信稱義”是舊約已有的真理(3:11)

  三.律法的原則是完全遵行才能存活(3:12)

  四.基督的救贖是因信稱義的根據(3:13)

  五.基督救贖的結果(3:14)

 肆 以律法不能廢掉應許為證(3:15-18)

  一.應許之約既已立定就不能廢棄(3:15)

  二.應許之約是以基督為中心的(3:16)

  三.律法不能使應許歸於虛空(3:17)

  四.神是憑應許把產業賜給亞伯拉罕(3:18)

 伍 以律法之功用為證(3:19-29)

  一.律法是為過犯添上的(3:19上)

  二.律法之設立與中保(3:19下-20)

  三.律法與應許是互顯其功用的(3:21-22)

  四.律法是訓蒙的師傅(3:23-25)

  五.結論信徒現今之地位(3:26-29)

   1. 因信作了神的兒子(3:26)

   2. 因信歸入基督(3:27)

   3. 因信都成為一(3:28)

   4. 因信承受產業(3:29)

 陸 以兒子與僕人之比較為證(4:1-11)

  一.舊約信徒如孩童,與奴僕沒有分別(4:1-3)

  二.新約信徒為兒子遠勝奴僕(4:4-7)

   1. 得兒子的名分:有兒子的地位(4:4-5)

   2. 得兒子的靈:有兒子的生命(4:6)

   3. 得兒子的產業:有兒子的權利(4:7)

  三.今後應有的認識(4:8-11)

   1. 從前未認識神的光景(4:8)

   2. 現今認識神的情形(4:9)

   3. 保羅為加拉太人害怕(4:10-11)

 柒 插入的勸語(4:12-20)

  一.勸告加拉太人效法保羅(4:12-13)

  二.稱讚加拉太人以前的愛心(4:14-15)

  三.責備加拉太人現今的改變(4:16-18)

   1. 責備他們愛慕真理的心已冷淡(4:16)

   2. 責備他們不會分辨人的好歹(4:17-18)

  四.保羅表白的話(4:19-20)

   1. 愛心所受的痛苦(4:19)

   2. 愛心所存的盼望(4:20)

 捌 以亞伯拉罕之二子為證(4:21-31)

  一.歷史的引證(4:21-23)

   1. 問題(4:21)

   2. 兩個兒子的分別(4:22-23)

  二.所預表之靈意(4:24-27)

   1. 夏甲表律法之約:“出於西乃山”(4:24-25)

   2. 撒拉表應許之約:是“那在上的耶路撒冷”(4:26-27)

  三.解明上文之預表與信徒之關係(4:28-31)

第四段 信徒生活行事之法則(5:1—6:10)

 壹 自由與割禮(5:1-15)

  一.勸勉信徒應在自由上站穩(5:1)

  二.指明割禮之無益(5:2-4)

  三.說明信心之功效(5:5-6)

  四.警告傳割禮者的攪擾(5:7-12)

   1. 傳割禮者對信徒順從真理之影響(5:7)

   2. 傳割禮者教訓之毒害(5:8-9)

   3. 傳割禮者必擔當自己的罪(5:10)

   4. 表白的話(5:11-12)

    A. 解明受逼迫的原因(5:11)

    B. 表示內心的盼望(5:12)

  五.自由的真諦(5:13-15)

   1. 不可將自由當作放縱情慾的機會(5:13)

   2. 要用愛心互相服事(5:13下-14)

   3. 一個警告(5:15)

 貳 肉體與聖靈(5:16-26)

  一.肉體與聖靈之爭戰(5:16-17)

  二.情慾的果子與聖靈的果子(5:18-23)

   1. 被聖靈引導就不在律法之下(5:18)

   2. 情慾的種種表現(5:19-21)

    A. 關乎淫亂方面的罪

    B. 關乎信仰方面的罪

    C. 關乎群眾生活方面的罪

    D. 關乎放縱肉體方面的罪

   3. 聖靈的九種果子(5:22-23)

    A. 仁愛

    B. 喜樂

    C. 和平

    D. 忍耐

    E. 恩慈

    F. 良善

    G. 信實

    H. 溫柔

    I. 節制

  三.信徒對肉體與聖靈之關係(5:24-26)

 叁 愛心待人之原則(6:1-10)

  一.如何挽回軟弱弟兄(6:1)

  二.如何互相擔當重擔(6:2-5)

   1. 在群眾的生活方面(6:2)

   2. 在個人的生活方面(6:3-5)

  三.如何憑愛心行事(6:6-10)

   1. 應供給主僕之需用(6:6)

   2. 所種的與所收的(6:7-8)

   3. 行善不可喪志(6:9-10)

第五段 結語十字架與保羅(6:11-18)

 壹 十字架的愛心(6:11)

  一.忘己

  二.忠告

 貳 十字架的忠心(6:12)

  一.不希圖外貌之體面(6:12上)

  二.不怕為十字架受逼迫(6:12下)

 叁 十字架的誇耀(6:13-14上)

 肆 十字架的釘死(6:14下)

 伍 十字架的拯救(6:15)

 陸 十字架的定理(6:16)

 柒 十字架的印記(6:17)

 捌 祝詞(6:18)

著者:陳終道牧師 Rev. Stephen C. T. Chan
出版:金燈台出版社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