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撒羅尼迦後書讀經講義



二.牠的攔阻(2:6-7)

“現在你們也知道那攔阻牠的是甚麼,是叫牠到了的時候,才可以顯露。因為那不法的隱意已經發動,只是現在有一個攔阻的,等到那攔阻的被除去。”(2:6-7)

  6至7節提到有關“大罪人”或“不法的人”可分作兩方面:

  A. 關乎大罪人的顯露:有一個“攔阻”使這不法的人還不能顯露。要等這“攔阻”除去才會顯露出來。

  B. 關乎不法的隱意已經發動:雖然那“不法的人”現在還沒有顯露,但那“不法的隱意”已經發動。所以在這兩節經文中,必須留意的是:這裏所說的“攔阻”指甚麼?那“不法的隱意”指甚麼?

1. 攔阻的是誰?(2:6)

  “攔阻”原文 katechō,有壓制、堅持、攔阻等意。在此第6節“你們也知那攔阻牠的是甚麼”,這“甚麼”是指某種能力或權勢。因為原文所用的冠詞是中性的 toNASBKJVRVRSV 等英文標準譯本都譯作“you know what restrains”,“what”指某種東西或力量。但第7節卻用了陽性的冠詞 ho,英譯本如 NASB 譯作“only he who now restrains”“who”指某位(有生命的人物)。所以和合本第7節譯作“有一個攔阻的”。但這“一個”按 W. E. Vine 新約字解 認為這“一位”攔阻者可以指個人的一位,也可以指團體的一位,也就是可以指一個人或一班人。

  那“攔阻”不法之人顯露的力量是甚麼力量?那攔阻者又是誰?解經家有許多不同的意見。其中最受重視的見解是 John Peter Lange 的意見,認為這攔阻是指歷代的政權。亨利馬太認為按保羅時代來說那攔阻就是羅馬政權。事實上保羅在外邦傳道的工作中,曾多次在群眾的逼害騷亂中,得到羅馬政府法治政權的保護(如:徒16:36-39,17:5-9,18:12-16,19:35-40,23:22-35)。

  但本講義認為在解釋這“攔阻”是甚麼的時候,必須注意五項原則:

  A. 這攔阻既然是抑制不法之人不能顯露的(帖後2:7),理當是跟“不法的人”或“大罪人”完全對立的。不可能是同一陣營或同一根源。

  B. 那攔阻既然是帖撒羅尼迦信徒所知道的,又是使徒保羅告訴他們然後才知道的(帖後2:5)。可見那攔阻在使徒時代已經存在,而且很可能是因保羅從主所領受的特殊啟示,而已經告訴帖撒羅尼迦信徒的。

  C. 那攔阻一除去之後,不法的人就顯露(2:7-8)。可見那攔阻必然是從使徒時代繼續到不法的人顯露之前一直都存在的。

  D. 不法的人顯露時,要坐在神的殿中自稱為神,高抬自己超過一切稱為神的,並且能行神蹟異能(2:9;參啟13:13)。而牠的顯露又緊跟在主從空中降臨到地上之前,到主降臨時就被基督除滅(2:8);可見這不法的大罪人顯露時,正是地上大災難的時期。這樣,那攔阻“不法的人”顯露的“攔阻”,也必定是在那相近的時候才“被除去”。

  E. 這不法的人既是照撒但的運動(2:9)而行事,那攔阻這“不法的人”的攔阻就必定是出於神,照神的運行行事;不法的人既有超自然的能力,那攔阻也必須有超自然的能力(具有屬靈的權柄)。

  這樣,最可能成為那不法之人的攔阻的,就是那充滿教會的聖靈,和作聖靈居所的教會。因為:

  A. 教會是基督的身體,與敵基督者完全對立,又是聖靈的居所。

  B. 教會在使徒時已存在,要繼續到大罪人顯露之前才被提。

  C. 只有聖靈所居住的教會才可能有屬靈權能跟撒但對抗,這絕非屬人的政權可比。

  所以,這攔阻者,不會是指地上的政權。雖然地上的政權在某種限度內,也會給教會或傳福音者若干“保護”,但那只不過是一般人所共同享用的合法權利罷了,絕不會是因為地上的政府跟教會站在同一陣營的表現。就以保羅當時的羅馬政府來說,雖然保羅傳道工作中也享用過一些一般羅馬公民可以同享的權利,但保羅還不是死在羅馬政權的手下麼?還有雅各(徒12:1),彼得和教會歷史上的無數殉道者?

  所以,“沒有權柄不是出於神的,凡掌權的都是神所命的”(羅13:1),這話是指那些作神用人的掌權者(羅13:4),卻並不表示所有的地上政權都是站在神一邊執行神的旨意的。當彼拉多要定耶穌罪的時候,耶穌一面承認他的權柄出於神,一面又明指用權柄定祂罪的彼拉多在神前是有罪的“耶穌回答說:若不是從上頭賜給你的,你就毫無權柄辦我,所以把我交給你的那人,罪更重了”(約19:11)。所以地上的政權是從神而來的,並不就是說地上政府都是按神旨意運用權力的。這話包括了一切悖逆神的政權在神審判的日子沒到以前,在神容許下憑自己的意志行事的情形在內。

  反之,地上的政權基本上常常跟神對立,而作了魔鬼的工具。所以主耶穌說祂的國不屬這世界(約18:36),而魔鬼卻被稱為這世界的王(約12:31,14:30,16:11)。而且按主耶穌的預言,在災難的起頭,不法的事增多(太24:12)。許多地上的政權,都在真神面前成為“不法”的集團,因為他們都是敵擋神的。這種情形會愈變愈嚴重,直到那“不法的人”完全顯露為止。

  此外,本章第1節“弟兄們,論到我們主耶穌基督降臨,和我們到祂那裏聚集”已經表明本段所講論的事,是關係普世界的人和普世界的教會的。因為基督的降臨和教會與主相遇,絕不是只限於某些國家或某時代的範圍,而是關係普世界和全教會的。照樣,本段所提的“大罪人”、“沉淪之子”、“不法的人”的出現,也不是只關係某一地區的人,而是關係全世界的人類。啟十三章的獸所要誘惑的是“凡住在地上…的人”(啟13:8、14-17)。這樣,那“攔阻”牠顯露的,也該具有普世性而且是超時代性的能力,才能抑制這不法者的顯露。這樣,除了住在教會中的聖靈,實在很難有更適當的“攔阻者”了。

2. 不法的隱意是甚麼?(2:7)

“因為那不法的隱意已經發動;只是現在有一個攔阻的,等到那攔阻的被除去。”(2:7)

  “隱意”原文 mustērion,就是奧秘的意思。全新約共用過二十七次(太13:11;可4:11;路8:10;羅11:25,16:25;林前2:7,4:1,13:2,14:2,15:51;弗1:9,3:3-4、9,5:32,6:19;西1:26-27,2:2,4:3;帖後2:7;提前3:9、16;啟1:20,10:7,17:5、7),KJV 全部譯作 mystery(奧秘)。在和合本也只有本節譯作“隱意”,其餘都是譯作“奧秘”。有人主張把奧秘譯作“祕密”,但“祕密”表現屬物質界的隱秘,“奧祕”卻含有屬靈世界的隱秘的意思。

  “那不法的隱意已經發動”,指屬靈敵基督者的某些屬靈界隱秘的意圖已經發動。雖然那“不法的人”還不能顯露,但牠各種“不法”的圖謀,敵擋神的隱秘工作已經在暗中運行。歷代以來敵神勢力不斷增加,各種異端、罪惡、高抬人的主義、蔑視道德的罪行、肉慾的放任、各種令人迷失方向的宗教和各種間接直接不利福音進展的勢力,都在不斷增長中。不論個人品德、男女關係、家庭親屬、商業活動、教育學府、政治機構、甚至執法的團體等愈來愈多“不法”的行徑和手段。雖然表面看來是時代潮流、政治局勢、或社會風氣演變的緣故,其實是在不可見的靈界之中,那“不法的隱意”工作運行的結果;並且這些情形會繼續到大罪人顯露的時候,那時地上的“不法”也就到了頂點了。

  “…等到那攔阻的被除去”,“被除去”不該作壞的方面意會,實際意義只是表明那“攔阻者”被動地從其中出去罷了!

著者:陳終道牧師 Rev. Stephen C. T. Chan
出版:金燈台出版社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