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摩太前書讀經講義



第七段 選用聖職人員的標準(3:1-16)

壹 監督的資格(3:1-7)

讀經提示

  1. 長老和監督有無分別,有何聖經根據可作解釋?
  2. 傳道人和長老有何分別?今日教會長執與傳道人之關係常不和諧,何故?
  3. 為甚麼使徒時代末期,使徒多半自己作長老?
  4. 監督與執事有何分別?注意第1節之監督與第2節不同意義。
  5. 本章論監督之資格可分為幾方面?
  6. 特別注意下列各句的解釋:“只作一個婦人的丈夫。”“恐怕他自高自大,就落在魔鬼所受的刑罰裏。”
  7. 注意“家”和“教會”有甚麼共通之性質?
  8. 為甚麼作長老的在教外也要有好名聲?

第三章

1人若想要得監督的職分,就是羨慕善工。這話是可信的。2作監督的,必須無可指責,只作一個婦人的丈夫,有節制、自守、端正,樂意接待遠人,善於教導。3不因酒滋事,不打人;只要溫和、不爭競、不貪財;4好好管理自己的家,使兒女凡事端莊順服。5人若不知道管理自己的家,焉能照管神的教會呢?6初入教的不可作監督,恐怕他自高自大,就落在魔鬼所受的刑罰裏。7監督也必須在教外有好名聲,恐怕被人毀謗,落在魔鬼的網羅裏。

  “監督”一詞原文 episkopēs,此字在路加十九章44節譯作“眷顧”,指神的眷顧。彼前二章12節譯作“鑒察”,但在此則用作職分之專用名稱。“監督”與長老實際上是相同的職位。按徒二十章17、28節及多一章5至7節互相比較,可確知長老與監督實即同一職分,不過監督是按其職責之性質,長老則是按其靈性程度而言。“長老”之稱有猶太人習慣之背景(出19:7、24:1、9;利4:15),在猶太公會中有權位的人亦稱為長老,而在四福音與使徒行傳中更常將長老祭司與文士等人列在一起。“監督”則可能是希臘人的稱呼。無論如何,聖經雖然沿用當時社會方面的人所用之名稱,但它的意義卻與世俗不同,不是指一種階級的名銜,乃是一種屬靈責任的職分。保羅在徒二十章28節對以弗所的長老說:“聖靈立你們作全群的監督,你們就當為自己謹慎,也為全群謹慎,牧養神的教會…”這實在就是“監督”最好的解釋。所以監督應為全教會信徒之靈性儆醒,留心有誰靈性軟弱,或受到誘惑就當為他們在神的面前代禱,用愛心勸勉、忠告、督責、安慰,把他們從迷路中挽回,就好像神眷顧鑒察我們一樣。

  彼前五章1至4節亦曾提及長老的工作是負責牧養教會的(與保羅在徒二十章28節所說的一樣)。長老應作全群的榜樣,按神的旨意帶領群羊,培養信徒的靈性,引導他們更認識神。現今教會牧師所作的工作,其實就等於當日長老所作的工作。許多人往往認為今日教會不應當有牧師,或認為聖經中沒有按立牧師之根據,但他們卻忽略了一項事實,那就是其實聖經中長老的工作,正是今日牧師的工作。而今日教會中的長老,卻常忽視了聖經中對這職分所要求的責任,只把牧養教會的責任交給牧師,自己則只負責牧師的薪金。長老往往在社會上或經濟上比別的信徒富足,而來掌管全教會信徒所奉獻的金錢和教會的行政權利,並藉着掌握經濟力量之權力,支配牧師或傳道人,視他們為手下之職員。但按聖經的教訓,長老是由傳道人選立,不是傳道人由長執們僱請。傳道人則是神的工人,是神所選召、設立,為眾教會之需要而選召的。長老大多只負責某一處教會,所以在聖經中並不是銜頭,乃是一種職責。在這一處的教會中這人是長老,但到另一處教會中便不是了;在他牧養的教會中是長老,但離開了他所牧養的教會後,就不是了,只因為它並不是銜頭,而乃是一種實際作工的職分。

  今日教會的長執與傳道人之間的關係經常不和諧,主要的原因也是由於信徒對於“授受的事”(腓4:15)沒有正確的認識。聖經中傳道人與長老的分別,並非因他們接受教會供給或不接受教會供給,乃在於前者是由神所選召的,而後者卻是從弟兄中由傳道人所選立。所以教會對於傳道人的供給,應本着愛心奉獻給神而轉交給人,是無條件的,不是為要求工作而給的供給。另一方面,傳道人所以為教會工作,也不應當是為着薪金,而是應當為着神所交付的責任而工作。因此不論有沒有薪金,都必需同樣做工,因為他們並不是為人作工,乃是為神作工。

  使徒時代之初期,使徒們在建立教會之後,多半就在弟兄之中選立長老,讓他們治理教會,而使徒們則往往另到別處開荒,以建立新的教會,那時候所設立的長老也未必完全依照本書三章所提之資格,但因為是使徒自己選立的使徒們不但有屬靈的眼光,更具特別的權柄,可以藉按手使人得着所需的恩賜(提前4:14),所以雖然是在短時間中設立的,仍能應付工作的需要。及至使徒時代較後時期,使徒自己也作了教會的長老,從事牧養的工作(這可能就是今日大多數教會,牧養工作由傳道人負責的開端)。顯然教會漸次被建立之後,使徒感到牧養已建立的教會,重要性已不下於開荒工作,並且對於選立教會長執的工作,亦須漸次交付給下一代傳道人去作,因此有關選用長執之資格便需要有明確之指示,便於以後的人知所遵循。

一.小引(3:1)

“人若想要得監督的職分,就是羨慕善工。這話是可信的。”(3:1)

  似乎當時有人羨慕得監督的職分,因而保羅這樣鼓勵他們。但當時的教會與現今的情形卻不同。當時信徒常羨慕有分於主的聖工,總認為能多有機會在教會擔任聖職,即是在神前蒙福,就像舊約時代許多人羨慕作祭司的工作一樣。但現今教會的情形卻相反,若不是怕麻煩、怕負責任,便是爭權奪利,為貪圖虛榮而想得着教會的聖職。有人推想當日在以弗所教會中,想得監督之職分的,就是那些傳異端的幾個假師傅。但按保羅在這裏的語氣,卻不可能指這等傳異端者,因保羅的語氣,不像是出於責備或禁止,乃是鼓勵稱許方面的話。本節末句“這話是可信的”,似乎倒有替那些羨慕善工者辯解的意思,可見本節所指那些羨慕善工者,必是動機純正的人。有解經家認為“人若想要得監督的職分”,原文並無“職分”二字,故“監督”一詞在第1節中的意義與下文的意義略有不同。第1節“監督”的意思是普遍地指教會的職分,所有教會的善工都是屬教會的一種職分,且因這裏“監督”這個字,在使徒行傳一章20節亦曾譯作“職分”“願別人得他的職分”。如果是這樣,本節之監督就是一切教會職分的總稱。而下文第2節開始才分別敘述監督和執事這兩種職分之分別。這樣說來,監督與執事之分別並不是指階級的高下,而只是指職責的不同。雖然沒有階級高下之分,但卻仍須服從牧者引導(來13:17)。不是階級的緣故,卻為着教會應有的秩序與紀律,或為服從真理之權柄的緣故,應依從監督的引導。

  無論如何,凡在教會中事奉主的人,所得的任何職分都不應當有官僚作風和階級觀念,因為聖經清楚地告訴我們教會是神的家,又是基督的身體。在任何家庭中雖然有長幼的分別,但卻沒有階級的高下;雖然沒有階級,但卻仍有長幼、有順從。因為這不是地位的問題,乃是生命的問題,如果以教會是基督的身體而論就更難分輕重了,因為身上的每一個肢體都是重要的,都不是在同一位置上的。反之,因着每一個肢體的位置都不相同,所以更必須各按各職,互相聯絡,互相倚存,不能或缺。

  在此論監督之資格,可分為:個人之品德,家庭之模範,靈性之經歷及教外之名聲等方面。

二.其個人的品德(3:2-3)

“作監督的,必須無可指責,只作一個婦人的丈夫,有節制、自守、端正,樂意接待遠人,善於教導。不因酒滋事,不打人;只要溫和,不爭競、不貪財;”(3:2-3)

  “作監督的”原文有指件詞“那監督”,第1節之監督則無此指件詞,所以上文說第1節之監督是概括全章之教會職分,而本節則特指“監督”之職。作監督的,在個人方面應有甚麼品德?

  A. “必須無可指責”:“必須”這是十分強調的語氣,表示其個人的品德比才能更為重要。“無可指責”就是沒有甚麼把柄,可以被人作為毀謗的意思,原文 anepilēmpton,是“無可捉拿”之意。

  B. “只作一個婦人的丈夫”:這句話是指他一生中只娶過一個婦人,抑指只有一個妻子,從未立妾?若屬前者,就是說若是妻子死了他不可以再娶。若屬後者,則指作監督的必須嚴格守一夫一妻制,這是神從起初創設婚姻制度時所定的旨意。但按使徒保羅在羅馬書所說的:“丈夫若死了,她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雖然歸於別人,也不是淫婦”(羅7:3),而本書五章14節保羅主張年輕寡婦再嫁,若寡婦可再嫁,當然沒有理由說一個死了妻子的鰥夫不可以再娶。按當時的社會制度是容許多妻的,所以保羅說“只作一個婦人的丈夫,很自然地是指不可立妾,若是指死了妻不能再娶的話,這句話對當時的信徒來說,聽起來就含糊了,應當說得更清楚一點。

  或有人以為主耶穌說過“二人成為一體”,如此若續娶豈非三人成為一體?這話按表面解似頗成理,其實不然,因二人成為一體這話是只指活着的人說的,夫妻之相親有如一體。但這句話按屬靈意義來說,是指教會與基督之合一。至於妻子死了之後,便進入靈界,不在肉身之中,且與生前丈夫的關係也已完結,她只是在基督裏,與其生前之丈夫同作神的兒女(同受兒子之靈,參本講義一章2節之解釋)。

  C. “要有節制”:在彼後一章5至8節論及信徒靈命之八階梯中節制是其中的第四階梯,節制是聖靈所結的果子之一,也是信徒常常忽略追求的信德。但在教會領導群羊的監督卻必須有節制,保羅在這裏並不像平常一樣,先提及被多數人注意的信心愛心等,反而先提“節制”,可見這是值得我們留意的。會眾在受激動時常常會沒有節制,教會領袖不應當那麼容易地跟着群眾一起受激動。他們應當有節制,能控制自己的情感不憑意氣行事,且在個人的生活行事上有着高度的自治力。

  D. “自守”:原文 sōphrona 意即很有理智地控制自己,常有精明的心思以節制自己,與“節制”的意思十分相似。一個身為教會長老的人,理當會為自己謹慎、儆醒,以免陷入不自知的黑暗中。因長老既然處於教會領袖的位置,自必少有機會受到別人的提醒與勸戒,而多半是勸戒別人,所以他們必須知道如何“自守”。

  E. “端正”:指行事方面坦白、光明、合理公理,不含黑暗、彎曲的成分。按原文二章9節之“正派”與此“端正”同字,可見監督待人處事應當規規矩矩不取巧。

  “端正”一詞既在二章9節用於衣飾方面之正派,即此處亦可以指監督的外表衣飾,當整齊清潔,不穿奇裝異服。

  F. “樂意接待遠人”:這是古時教會信徒重要的善事,因為當時的信徒,常因信主的緣故受逼迫,以致流亡異鄉。而當時主的僕人也為福音工作,四處奔勞,他們都極需有信徒接待。所以在新約聖經中,常勉勵信徒接待作客旅的(羅12:13;來13:2;彼前4:9-10;約3:5-8)。但對於傳異端的假師傅則不可和他們有甚麼交往(約貳9-11)。可見作長老的不但有責任接待主僕或為主受苦的肢體,且當樂意的接待,不是因為作了長老,不接待會受人批評而不得不接待,乃是為愛主的緣故,樂意作在一切主所愛的人身上。

  現今旅遊事業發達,家庭居住的條件不一定適於接待客旅,有時讓主的僕人或應受接待的弟兄,住在教堂或旅店中,或許較之住在家中更為方便,但原則上仍當用愛心照顧那些應當受到照顧的神僕。

  G. “善於教導”:長老既負責牧養教會,當然也就需要善於教導。“教導”原文與二章12節之“講道”同一字。因為講道必含有教導之意義,不過講道是特指站在講台上的教導,而教導則不僅指講台上的教導,亦包括在講台以外的帶領和指導的工作。例如在與信徒個人接觸或在彼此交往中,若發現信徒有任何未明真理之處,當即隨時用真理教導他們,使他們在靈命和真理知識上日漸長進。

  朱子有曰:“彼之不可教,因我之不能教。”如果身為教導人的發現受教導者不可教,那就應當首先承認是我們自己不會教。這實在是每一個作教導人的神僕,所應當常常自己警惕的。怎樣才能作一個善於教導的神僕?首先便當從神有所領受,並領受神藉其他神僕所寫下的信息,且常常從神從人處接受教導,如此便能知道如何教導人了。先知以賽亞有一個美麗的禱告,是每一個基督徒不可忽視的,他說:“主耶和華賜我受教者的舌頭,使我知道怎樣用言語扶助疲乏的人;主每早晨提醒,提醒我的耳朵,使我能聽,像受教者一樣”(賽50:4)。以賽亞是一個先知,是一個常常教訓百姓為神說話的人;但他卻先求神給他一個受教的舌頭以教導別人,所以我們需要一種謙恭領受神教訓的態度,然後才會用神的話去教導祂的兒女,而也唯有受過神教育的舌頭才是善於教導的。

  “善於教導”,並不表示他常用教師的權柄,乃是指他能循循善誘,按着信徒個別的靈性情形,一步一步地引導、帶領,使他們漸漸走在真理的軌道上。

  H. “不因酒滋事”:聖經雖無明文禁止飲酒,但卻有明文禁止醉酒,同時也有很明白的話告訴我們飲酒的危險。如箴言二十三章31節說:“酒發紅,在杯中閃爍,你不可觀看,雖然下咽舒暢,終久是咬你如蛇,刺你如毒蛇。”箴言三十一章4節說:“利慕伊勒阿,君王喝酒,君王喝酒不相宜;王子說,濃酒在那裏也不相宜。”以賽亞書五章22節說:“禍哉,那些勇於飲酒,以能力調濃酒的人。”(有關飲酒問題,詳參拙作:基督徒生活面面觀第十四章。)

  在此論及作長老的要“不因酒滋事”,其意亦未必指醉,只要飲酒之後態度言語反乎常理,以致滋生事端,這樣的人就不應作長老。通常舊約時代祭司在聖殿中供職時是不可以飲酒的。此外許願為拿細耳人的(分別為聖歸神的人)“清酒濃酒都不可以喝”。按新約時代而論,每一個信徒都是拿細耳人,也都是正在“聖殿”中事奉的祭司。因為今日教會信徒們自己就是神的殿(林前6:19;彼前2:5),所以按舊約預表而論,今日基督徒是不應當飲酒的。

  但在本書中,信徒若因身體健康需要的緣故則是可以飲酒的,換言之,酒若被用作藥品,或一種必須材料,是可以飲的。實際上酒本身並沒有罪,乃在乎人是否用得合宜,並且酒既是神所造萬物之一,必有其正當用途,若我們用得適當,就是好的。

  I. “不打人”:這似乎不須要放在作長老的資格之內,因作長老的當然是不打人的才對,這仿彿是對普通信徒說的話;但“打人”原文 plēktēn,是單數式,即連一次打人也不可以。

  J. “只要溫和”:與“不打人”相配合,消極方面不打人,積極方面則要溫和。作長老的不但要溫和,傳道人亦當“溫溫和和的待眾人”(提後2:24-25),因作長老的工作與作傳道的工作在牧養教會方面來說,並沒有很大的分別。

  K. “不爭競”:應指在教會的聖工上不爭競,為愛主而事主,不是為爭競而事主。“爭競”顯示有愛慕虛榮、屬血氣的成分。作長老的若有貪慕虛榮的心,則必定爭着表示自己比別人強,結果就會生出毀謗、嫉妒、和各樣的壞事。今日教會仍有爭權奪利的情形,但聖經在此明白地告訴我們,作長老的人應當不爭競。

  L. “不貪財”:貪財是萬惡之根,教會領袖若是貪財,便可能私自運用教會的錢財,作不合法的圖謀,或是諂媚富有信徒,輕看貧窮信徒,如此對教會各項聖工必定以金錢之損益為大前提,不論採取甚麼意見或方法…都以能多得利益的為宗旨。這樣的人在教會中事奉,必不能按神的旨意,而只按“金錢的意思”,所以使徒定規作長老的必須不貪財。

三.其家庭的模範(3:4-5)

“好好管理自己的家,使兒女凡事端莊順服。人若不知道管理自己的家,焉能照管神的教會呢?”(3:4-5)

  聖經始終注意與家庭與教會之關係,因為神為人類設立之家庭原本就是要作為神的大家庭教會之模型,因此這“小家庭”之設立目的是為表彰那大家庭之樣式。所以在教會中作長老的應知道如何在自己家中作一個好的家長,善於管理自己的家。因為治理這屬肉身的家庭和治理屬天大家庭有相同的原則,就是愛。家不是一個政府或一個機構,因此不能用政治手段,而是需要父母的心,保羅在他的書信中就常表露這種父母的心腸(帖前2:7、11;林前4:15)。所以作長老的必須很會作父親,然後才能在教會治理神的家,這樣的人才會深切領悟如何用父母的愛引領、看顧主的群羊。

  主耶穌醫好一個被群鬼所附的人(可5:1-20),那人要跟隨耶穌一起傳道,耶穌卻不許,要他回家去“將主為你所作的,是何等大的事,是怎樣憐憫你,都告訴他們”(可5:19)。實際上信徒若真正要學習事奉主,應當從家庭開始,因為家庭的生活是最實際的。你可以在教會中表現得很熱心愛主,而實際上或許是一面愛主一面愛世界,但在家裏你卻無法偽裝愛主,因為他們完全知道你的一切,所以在家庭中作家人的模範,乃是最好的學習。

  “使兒女凡事端莊順服”,可見作長老的不但自己品德高尚,也要使兒女端莊順服。這“端莊順服”應包括屬世方面對長輩之態度、舉止、品行,以及屬靈方面,對福音真道和主內長輩的敬重。但此句中文聖經小字作“端端莊莊的使兒女順服”,則“端端莊莊”是指作長老本身的態度,他們要怎樣地使兒女順服?要端端莊莊地使他們順服。無論如何,本節中的“使”是重要的關鍵,表示兒女是否順服,責任在於長老。不論他所用的教導法則如何,結果總應當使兒女有美好的品行。所以雖然兒女性格各不相同,所結交的朋友對他們也有各種不同的影響,但作長老的人總得有法子使兒女“端莊順服”。這樣就證明他確有上文所說“善於教導”的才能。但今日基督徒的家庭,許多作父母的不但不知道如何使兒女順服自己,卻反而儘是“順服”兒女的要求。這樣的人若作長老,至終必因兒女而使主的名受虧損。

四.其靈性方面的經歷(3:6)

“初入教的不可作監督,恐怕他自高自大,就落在魔鬼所受的刑罰裏。”(3:6)

  既說初入教的不可作監督,可見作監督或作長老的,都必須在靈性方面有相當的經歷,且受過時間的考驗。注意聖經在此並未明提其屬世之年齡,但卻特別提及其入教之年日,可見若是入教未久的就不得作長老。這表示入教時日之久暫與屬世方面年齡之是否老於人生經驗,是兩件事,有時年齡反成為攔阻。所以對於長老的選擇,應當注重他們在屬靈方面之經歷,在信仰和真道的知識上,也應當受過時間的考驗,證明是站立得住,日漸長進的,如此才可以選立。

  “恐怕他自高自大,就…”在此保羅補充說明為甚麼初入教的不可作監督的理由。因為這樣的職位,很容易使那些在靈性上沒有根基的,陷在自高自大的地步上。今日教會在選立長老時,常忽略了他們靈性方面的經歷,而過分注重他們的財富,因此富有的信徒往往很快就被選任為長老執事,而他們可能初時愛主的心十分真誠,且其熱心、奉獻、服務…也都是出於真純的愛主。但教會的負責人卻沒有遵照聖經的教訓,而給他過分的讚美,太急於讓他們承擔教會重要的職位,這些職位又是過於他們屬靈生命程度所能承擔的。結果,他們很快就自高自大,停止長進了。

  “就在魔鬼所受的刑罰裏”,這意思不應當被解作就像魔鬼那樣地滅亡了。因為任何一個信徒也都會陷在自高自大的罪中,而不一定是作長老的才會自高自大。倘若一定要不犯自高自大的罪才能保持所得的永生,那麼究竟有多少信徒永不自高自大?得救不是憑我們自己的謙卑,乃是憑主的代贖。本句中“刑罰”的原文 krima,按楊氏經文彙編,英文聖經中此字在新約共用過二十五次,其中五次譯作 condemnation(定罪),七次譯作 damnation(毀滅),十三次譯作 judgement(審判)。而中文新舊庫譯本聖經本句譯作“就陷在魔鬼的罪案裏”較為適當。在中文聖經中 krima,有時譯作“論斷”(太7:2),有時譯作“吃喝…罪”(林前11:29),有時譯作“取罪”(林前11:34),有時譯作“審判”(來6:2)。由此可見,在此譯作“刑罰”,語氣太重。其意實即:自高自大的結果便落在魔鬼所犯的那樣罪案之中。魔鬼所以成為魔鬼,就是因他自高自大,所以一切自高自大的人也就犯了與魔鬼相同的罪案,而神怎樣定魔鬼的自高自大為有罪,依照這罪案也同樣的判定一切自大者為罪。不過神未給魔鬼預備救恩,所以魔鬼必然要擔當他罪惡的刑罰;基督徒落在自高自大的罪中時也同樣被判定為有罪,不過我們卻有基督永遠有功效的寶血,可以重新自卑認罪,求主的赦免。

五.其在教外的名聲(3:7)

“監督也必須在教外有好名聲,恐怕被人毀謗,落在魔鬼的網羅裏。”(3:7)

  作監督的不但個人有美好品德,在家庭中善於管教兒女,同時在靈性方面也當有豐豐富富的經歷,在教外亦要有好名聲。

  按徒六章首次選出之執事時,所提出被選者的資格亦有“有好名聲”這一項,且被列於第一項資格。基督徒不貪圖名聲,但在教會任職的人卻要有好名聲。貪圖名聲,是自己設法爭取的,但“好名聲”卻是別人因看見你的好行為,對你發生信任敬服的心;不但少數人對你有這種敬重的心,且多數的人也都對你有這樣敬重的的心,如此就形成一種“好名聲”。“監督也必須在教外有好名聲”,表示其品德不但受教內人的敬重,也受教外人的敬重。可見這人不僅在信徒之中,其生活行事表現得敬虔端正,足為信徒的模範,就算在不信的教外人之中,亦同樣有美好的見證,而為外人所敬佩。

  所以,聖經中所說的好名聲,不是憑地位、財富而得來的,乃是憑品德與生活見證而得來的。因此教會在選立長老時,首應注意的,就是被選立的長老其在教外的好名聲,是僅憑財富、地位而有?或是因其品德見證而有?一般說來,非基督徒的名聲,不一定要有品行才有,只要你有地位、有錢財,自然就有“好名聲”,至於你怎麼會富有,怎麼會成為社會名流則不必深究,所謂“英雄莫問出處”,既成了英雄,已經可不必過問,人家也不會去挑剔他已往的壞事,只會頌揚他的好事。但教會長老的“好名聲”,卻必須因靈性品德而有,不是因財富地位而有。

  “恐怕被人毀謗…”長老若沒有好名聲,自然就有把柄被人毀謗了。但這“被人毀謗”是指作長老自己被毀謗,還是指教會因他的緣故被毀謗?按本節下句“就落在魔鬼的網羅裏”,似乎是指作長老的自己。(但當然作長老的個人受了毀謗,教會也必因而受到連累了。)為甚麼被人毀謗就會落在魔鬼的網羅裏?這“網羅”大概是指在被毀謗之後魔鬼所施的詭計。例如使他自暴自棄、灰心喪志,或憑血氣的手段對毀謗他的人而作惡毒的報復,凡此結果都將使神的道和教會的見證大受虧損。

  長老若在教外沒有好名聲,則在受人毀謗時必定不易得人同情,且其所受的誣賴、或冤屈、或逼害,將更難以申辯,此時如靈命不夠剛強,就可能受不起這種打擊,甚至跌倒失敗,連教會也受牽累。總之,聖經對被選立為長老之資格,要求極高。因此有些神僕總認為今日教會不應設立長老,因為根本就沒有可以附合作長老資格的人,況且亦沒有使徒可以設立長老。但這種見解似乎過於偏頗,因按使徒行傳所記,保羅在各地傳福音,似乎很快就設立長老(徒14:23)。當時教會初立,幾乎全部信徒都是初入教的人,顯然最初期所設立的長老就未必按照保羅在此所提的資格,由此可見保羅在此所提的資格,是一種模範標準,而非絕對的標準(所謂“必須”是按典型的標準說的)。至於使徒設立長老一事並無絕對的“必須”,因保羅在教牧書信中明顯吩咐提摩太與提多設立長老(參多1:5),而聖經中並無足夠憑據證明這兩位青年傳道人也是使徒之一。使徒既然也是作“傳道的”(提前2:7),則今日雖沒有使徒,卻有與使徒一樣作傳道的人,理當也可以按聖經的原則和聖靈的引導,在教會中選立弟兄作長老。

  無論如何,按立長老應十分慎重(參提前5:22),而被按立了的長老也要戰兢恐懼,知道自己原不配作長老,離開聖經的要求尚遠。若能這樣謙虛恭敬地追求長進,成為信徒的榜樣,才是應有的態度。

  作長老的切勿以為,自己比其他信徒多出一點錢,便可以僱用一位牧師或傳道代替他們牧養教會,而自己卻變成牧師傳道的“僱主團”。若有這種觀念,則不但忽視了長老本身的職責,而且誤用了職權。因為不論是否他們的奉獻比別的信徒多,既奉獻了,就是神的,而他們只是管家,代管神兒女們共同的奉獻。因此他們如果利用其中一部分供給神的僕人,便是把受供給的神僕看作手下職員,完全是佔奪了神的權利,這等長老必難以向主交賬。“那善於管理教會的長老,當以為配受加倍的敬奉;那勞苦傳道教導人的,更當如此”(提前5:17)。

著者:陳終道牧師 Rev. Stephen C. T. Chan
出版:金燈台出版社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