彼得前書讀經講義



二.效法基督受苦之榜樣(2:21-25)

  使徒在勸勉作僕人的信徒應為主忍受苦難時,特別引用基督受苦的榜樣,以為勉勵。從這幾節記載看來,似乎當時的受書人多半是奴僕階級的人。他們之中有許多正處於這種地位中忍受冤屈之苦。使徒在此特以基督之受苦慰勉他們,使他們知道他們這樣受苦,正是基督的腳蹤。

1. 主的腳蹤(2:21)

“你們蒙召原是為此;因基督也為你們受過苦,給你們留下榜樣,叫你們跟隨祂的腳蹤行。”(2:21)

  為行善而忍受苦難,這正是我們蒙召的使命之一,是宣揚那召我們出黑暗入奇妙光明者之美德的方式之一。並且這樣受苦不但不是被主丟棄、不蒙眷顧;反之,正是證明是走在主十架的路上,“跟隨祂的腳蹤行”。

2. 主的無罪(2:22)

“祂並沒有犯罪,口裏也沒有詭詐。”(2:22)

  基督的受苦不是因自己有罪(參賽53:9),祂乃是聖潔而誠實的,不但行為上沒有犯罪(約8:46;太27:24;路23:41),言語上也沒有過失。按雅三章2節說:“若有人在話語上沒有過失,他就是完全人”,所以本節是證明主在言行方面的完全。

3. 主的忍罪(2:23)

“祂被罵不還口,受害不說威嚇的話,只將自己交託那按公義審判人的主。”(2:23;參賽53:7;來12:3)

  這兩句經文是形容主耶穌柔順的性情。按主在十架上時,雖然那些人用盡各種譏笑的話漫罵凌辱祂(太27:40-41;路23:35-36),但祂並不還口,一句也不回答;不論在受審時或釘上十架時都是這樣。

  “受害不說威嚇的話”,當人們用詭詐的方法,十架的酷刑苦害祂的時候,祂沒有憑自己是神的兒子而說出威嚇人的話,或存含恨的心報復那些惡待祂的人。相反的,祂乃是為他們禱告(路23:34)。

  “只將自己交託那按公義審判人的主”,顯見祂在受苦之中完全信託神的公義,並不為自己求伸冤。既然主耶穌尚且如此忍受冤屈的苦楚,何況我們,豈不更當在受冤屈之中信賴神的公義麼?我們在受委屈時不憑自己的手段伸冤,而等候神自己為我們伸冤,就是信賴神的公義了。主耶穌很柔和地忍受了罪人一切的頂撞(羅12:19),在十架上將自己交託給神在生命受害時仍信賴神的公義這表明祂在一切事上都能信賴神的公義,相信神對一切不合理的惡行,必然有公平的處理。

4. 主的代罪(2:24-25)

“祂被掛在木頭上親身擔當了我們的罪,使我們既然在罪上死,就得以在義上活。因祂受的鞭傷,你們便得了醫治。你們從前好像迷路的羊;如今卻歸到你們靈魂的牧人監督了。”(2:24-25)

  上文注重講論主的受苦不是因為主自己犯罪,在此彼得開始從正面講論主耶穌的受死乃是為我們擔當罪。22至23節所講的是基督的榜樣,24至25節所講的是基督的救贖。主耶穌並非只留下榜樣給我們,更是為我們預備救贖;若主耶穌只留下榜樣,而沒有為我們成功救贖,那麼祂就只不過是許多聖人之一,許多好模範之一而已。所以我們若只叫人效法主的榜樣,而不叫人接受基督的拯救,我們所傳的,就完全是徒然的;因為我們將基督教最大的特點收藏起來,而只使人認識基督的外表。並且我們能效法主的榜樣,跟隨祂的腳蹤,全在乎我們對祂的救恩有否經歷,或更深的經歷。這兩節論及主如何為我們擔罪,可分為:

  A. 救贖之犧牲:“祂被掛在木頭上”,這“木頭”指十字架。十字架的刑罰是最大的痛苦和羞辱;按加三章13節可知凡掛在木頭上的都是被咒詛的。主耶穌是怎樣救我們呢?祂為我們受了咒詛,使我們免受罪的咒詛。

  B. 救贖之大愛:“親身擔當了我們的罪”,祂不是委託別人來救我們,乃是親身來救我們。這不但因為沒有人可以有這資格代替祂來救我們,也因為祂的大愛,使祂喜歡“親身”來救我們(來7:27;弗5:2;來2:14)。

  C. 救贖之原則:“擔當”,祂替我們擔當了我們應受的罪刑(賽53:6),這是我們得救的根據。“擔當了”表示是已經完成的救贖(約19:30),正如祂在十架上所宣佈的“成了”。

  D. 救贖之範圍:“我們的罪”,基督的死是為普世人的罪,但只有接受祂救贖的人,他們的罪才能被祂“擔當了”(參來9:28;約3:17)。

  E. 救贖之功效:“使我們既然在罪上死,就得以在義上活”。意即向罪是死的,在罪方面來說是已經死了的,因已經受了死的刑罰。未信主前我們是“死在罪惡過犯之中”,是在罪中死,但現在則是向罪死。前者是陷於罪的纏累之中等候死亡;後者則是已經受了罪的刑罰,故神不能再罰我們。

  所以,“既然在罪上死”這句話,是消極方面指出我們已經與罪完全脫離了關係,不再因罪而在律法的追討下,並且也永不再作罪的奴僕了(羅6:2、11、18,7:4)。

  但基督救贖的功效,在積極方面是“得以在義上活”,就是得以在義的地位上,為那使我們稱義、為我們復活的主而活(羅4:25;林後5:14-15;加2:20)。

  “因祂受的鞭傷,你們便得了醫治”。“鞭傷”直接指基督為我們所受的鞭打(太27:26),但其意義卻不限於主為我們受鞭打的痛苦,亦代表主耶穌為我們釘十字架時,所受的一切附帶痛苦。“醫治”可包括靈性及肉身方面的醫治,但按上文這“醫治”更注重靈性方面的意義。我們靈性得醫治的結果靈魂得救的結果使我們身體亦屬於主,為主所貴重(林前6:19-20),因而亦可蒙醫治。所以今生身體的得醫治。是附屬於靈魂得救的恩典內的。但將來信徒“身體得贖”時(羅8:23),將改變成榮耀的身體(腓3:21),那是到主耶穌第二次降臨時才實現的救恩(林前15:51-53;彼前1:5)。

  F. 救贖之保守:“你們從前好像迷路的羊;如今卻歸到你們靈魂的牧人監督了”。本節提醒信徒從前是怎樣的人,乃是“好像迷路的羊”,但如今卻歸在基督裏,由祂作我們靈魂的牧人,歸祂看管、保守、照顧了。從前我們隨己意在罪中“自由”,但現今在祂的“監督”下享自由;我們既接受祂救贖的恩典,更當接受祂保守的恩典,在祂的旨意中行事。

  本節亦顯示罪人的三種痛苦情形:

  • a. 人都是有罪的,人的罪使人陷於滅亡的絕境。
  • b. 人都是有病的,人不但靈性有罪,身體也有病,病是從罪來的(參可2:5)。
  • c. 人都是失喪的,好像迷路的羊,失喪在魔鬼的手中。

著者:陳終道牧師 Rev. Stephen C. T. Chan
出版:金燈台出版社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