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壹書讀經講義



二.應該怎樣彼此相愛(3:16下-18)

  愛既是神兒女與世人不同的特點,這樣,我們應當怎樣地實行相愛?這裏就告訴一些關於實行彼此相愛的法則:

1. 以基督為相愛的榜樣(3:16下)

“主為我們捨命…我們也當為弟兄捨命。”(3:16下)

  注意:本節末句的“也當”是一個重要的字眼。原文 opheilō 是必須、理當之意。按 A&G 新約希英字彙,這字的最初原意是用於欠債的理當償還方面。表示我們既領受了主這樣的大愛,理當同樣愛弟兄,我們有責任照着主的愛而彼此相愛。以基督的愛作為我們的相愛榜樣,這是我們彼此相愛的重要法則。主怎樣愛我們,“為我們捨命”,這是愛的最高表現。羅五章7至8節說:“為義人死,是少有的;為仁人死,或者有敢作的。唯有基督在我們還作罪人的時候為我們死,神的愛就在此向我們顯明了。”

  “捨命”,是主為我們捨棄了一切天上的榮耀之後,最後所捨棄的。所以主為我們死這件事,是表明主為我們,所捨棄的是毫不保留的,願意盡所有為我們捨掉的,並且是毫無條件的,完全不記念我們的罪惡;在人看來是太不值得的,但主卻為我們捨了。

  使徒在這裏勸告我們也當以主為我們捨命的愛,去彼此相愛。人為別人所能捨的,捨到最後就是自己的生命。若我們願意為弟兄捨命,當然就沒有甚麼不肯為弟兄捨的了。但許多時候,我們不但沒有肯為人捨命的愛,甚至不肯為人捨棄一小時的時間,一些財物,一點利益…所以就不能彼此相愛。

2. 不要塞住憐恤的心(3:17)

“凡有世上財物的,看見弟兄窮乏,卻塞住憐恤的心,愛神的心怎能存在他裏面呢?”(3:17)

  上節注重效法主的榜樣而愛弟兄。這節進一步指出怎樣才算是照主的愛而愛人,怎樣就不算得是效法主的愛而愛人。聖經在這裏不但指出積極方面我們應當如何實行,也指出消極方面我們不應當行的。這樣,可以使那些沒有實行主的愛的人,更無可遁形,無法閃避自己的錯失。有時我們若只說明聖經真理的積極方面應當行,還不夠使人覺悟他們自己的缺少。但如果我們在指出應當怎樣才對之後,又說明真理的消極方面怎樣行就是錯,就更容易使人看見他自己的實際情形了。在這裏,使徒正是用這樣方法講論相愛的真理。

  “凡有世上財物的”這句話必是專指世上富足的信徒。因為這裏說“凡有…”,不是說“富有”。這句話是和下句“看見弟兄窮乏”是互相比較的。這意思是凡是自己有財物,而看見比自己窮乏的弟兄比自己更沒有的弟兄,卻塞住憐恤的心,就不算是愛弟兄了。因為愛是犧牲的。“愛”有多少,“犧牲”就有多少。如果我們自以為有主那樣願意為人捨命的愛,卻不憐恤弟兄的需要,就完全是自欺。

  “卻塞住憐恤的心”的“塞住”原文 kleisē(i) 和太六章6節,二十五章10節的“關上”和“關了”同字。英文 NASB 譯作 closesRVKJV 則譯作 shutteth up 都跟和合本的意思相同。弟兄的缺乏,原應引起我們的同情,給我們表現愛心的機會。但我們關了憐恤的心的結果,不但使窮乏的弟兄繼續受窮乏的痛苦,也關閉了自己在愛心上長進的機會。

  “愛神的心怎能存在他裏面呢?”注意這裏是說“愛神的心”怎能存在他裏面,不是說“愛人”的心怎能存在他裏面。按上面的兩句話都是論到愛人方面的事,照理這句話似乎應說“愛人的心怎能存在他裏面呢”才適合。但這裏卻說“愛神的心怎能存在他裏面”,這樣說就顯明使徒認為不愛人的結果,使我們也不能愛神。我們若塞住愛人的心,也就失落愛神的心。屬神的愛心的特點是要讓它流動出去才會增進,若把它塞住,關住,結果就會漸漸減少以致於失落了。

  許多人常常只覺得自己有所缺乏,而未留心別人的窮乏;但神許多時候把那些比我們更缺乏的人明明擺在我們面前,以教導我們如何流出我們的愛心來。但我們卻塞住憐恤的心,這樣愛神的心當然就不能存在我們裏面了。反之,這句話也告訴我們,要增加愛神的心的方法,就是愛弟兄;憐恤窮乏的弟兄,就能激發自己愛神的心。

  “愛神的心”原文 agapē tou theou 即“神的愛”。神的愛心的特性就是主動的去愛人。我們絕不能把神的愛關閉在裏面,不讓它愛及於人。所以說人若見弟兄窮乏而塞住憐恤的心(愛心),就是窒息那在他裏面的“神的愛”。

3. 要有實際的表現(3:18)

“小子們哪,我們相愛,不要只在言語和舌頭上,總要在行為和誠實上。”(3:18)

  這一節論到相愛的四種情形:

  A. 舌頭上的相愛:

  “小子們哪,我們相愛,不要只在言語和舌頭上”。這句話的意思不是說我們不可以在言語和舌頭上表現我們的愛心;例如:用言話扶助、安慰窮乏痛苦的人。而是說不可“只”在言語和舌頭上,有口無心的表同情,完全是虛偽的愛,是屬世界的愛。信徒的相愛,卻不可只在口頭上,這種口頭上的“愛心”,實際上不過是一個沒有愛心的人,既不肯為弟兄捨財物,又想利用言語上表同情,以掩飾自己缺少愛的情形而已。這種“相愛”的結果,不但不能互相激勵愛心,反而必定互相熄滅愛火,使人對於在基督裏珍貴的愛誤以為與屬世虛偽的愛並無分別。

  B. 行為上的相愛:

  “總要在行為上…”意即總要表現在行為上。把自己所擁有的財物拿出來幫助弟兄,才是真正的愛心。在雅各書第二章15、16節也有類似的話“若是弟兄,或是姊妹,赤身露體,又缺了日用的飲食,你們中間有人對他們說,平平安安的去罷,願你們穿得暖吃得飽;卻不給他們身體所需用的,這有甚麼益處呢?”都是說明我們一切屬靈的德行,都應當有實際的表現才是可靠的。

  C. 誠實上的相愛:

  “總要在行為和誠實上”。有了行為上的相愛,還要加上誠實的心。雖然真愛心必然表現於行為,但“行為”本身往往也可能是虛偽的。所以愛心不但要有行為的表現,而且所表現的行為,必須是誠實的“行為”才是真愛心的明證。若我們的相愛已經表現於行為上;如從物質上或精神上已經實際地捨棄了自己的利益,幫助了弟兄;但如果我們這樣作的時候,卻另存私心,想藉着自己所給對方的好處,而要利用對方成就自己的私願,博取人的稱譽或其他方面的利益,這種“行為的相愛”就不算誠實的相愛,或者可以說根本就不是相愛。哥林多前書十三章3節也論到一種很像是“愛”的行為“將所有的賙濟窮人,又捨己身叫人焚燒…”,但聖經並不算這種行為就是“愛”,因為這種行為若不是發自誠實的愛心,就算不得甚麼。所以我們相愛,不但要在行為上,且要出於完全因愛主的緣故而愛弟兄的誠實心中,才合神的要求。

  D. 真理上的相愛:

  “誠實”原文 alēthēs 在楊氏經文彙編列出新約共用二十五次,有二十三次譯作true,一次譯作 truth,另一次譯作 truely。在中文和合本聖經除了譯作“真”之外(約壹2:8、27),有時譯作“誠實”(弗5:9);但也有許多次譯作“真理”(如約1:14、17,8:44;羅1:18;林前13:6;約3:12)。所以這裏也可以譯作“總要在行為和真理上”,英文 NASB 也譯作 truth(真理)。

  我們的相愛不但要出於真誠,也要合乎真理的原則。我們的熱心要以真理的知識為範圍,才能有良好的效果;使神得榮耀,人得益處。所謂在真理上相愛的意思就是:

  a. 在我們所有的善行上不該有虛假作偽的事,或違背真理的事。例如用不合法、不道德的方法或不義的財物去幫助弟兄,或是在別人的罪上有分(提前5:22)。“作惡以成善”這類的“相愛”絕不是出於真理,而是出於肉體。

  b. 不要單顧身體方面的好處。必須也顧到靈性的益處。若我們的愛心只叫對方得着物質的益處,靈性卻更墜落,或更加引起別人的貪心、懶惰或放縱,這樣的愛心也不是在真理上(帖後3:10-13)。

  c. 要留心作光明的事(林後8:21),使我們的善行不致招受不應有的譭謗,或引起不必要的誤會和疑惑。

著者:陳終道牧師 Rev. Stephen C. T. Chan
出版:金燈台出版社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