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林多前書讀經講義



二.鬼宴(10:14-33)

  本段經文的總意是要讓哥林多信徒知道,他們到偶像廟裏去參加鬼宴的錯誤。上文保羅提到偶像算不得甚麼,食物本身也算不得甚麼,一切都在乎神,“因為萬物都本乎祂”;既然如此,我們是否可以隨便到偶像廟裏去吃宴席呢?當時哥林多信徒都有這類試探,他們常會被人請去赴偶像廟裏的宴席。因為哥林多是個拜偶像的城市,城內有許多偶像廟,哥林多信徒在未信主以前也都是拜偶像的人,他們信主以後,還有許多拜偶像的親友,所以偶像廟如果有甚麼誕辰慶典、宗教節期,他們多半會被請去參加那種宴席的。保羅在這裏講明,那些宴席是基督徒不可去的。雖然偶像算不得甚麼,祭過偶像的食物也算不得甚麼;但到偶像廟去坐席,意義全然不同。為甚麼不能到偶像廟裏去吃宴席呢?因為到偶像廟裏去吃宴席,就等於吃鬼的宴席,與鬼相交,去給鬼拜壽,向牠致好意。我們是跟主耶穌交通,領受主的餅、主的杯的人,當然不可以與鬼相交。

  在這裏,使徒先根據基督徒擘餅記念主的意義,說明我們不可赴鬼宴的理由;然後再根據基督徒作事都要榮神益人的原則,指出雖然“凡物本來沒有不潔淨的”(羅14:14),但為着不叫人絆倒,為着不能榮神益人,就不該去赴偶像的宴席。

1. 不可參加鬼宴的理由(10:14-22)

  A. 因我們是領主的餅、主的杯(10:14-18)

  保羅在這幾節經文中,說明基督徒擘餅聚會的一些重要意義。

“我所親愛的弟兄阿,你們要逃避拜偶像的事。”(10:14)

  所謂“拜偶像的事”,按下文看來,就是指到偶像廟去赴鬼宴說的。使徒清楚指明,信徒要逃避這些事。

  對付試探,能逃避的應逃避,不能逃避的要拒絕。對當時哥林多信徒來說,被邀請赴鬼宴及若干有關拜偶像的事,是頗難應付的試探。在使徒的教訓中,並不忽視消極地逃避試探或異端的方法(提後2:22,3:5;約貳10)。

  有些事是近似犯罪的,我們要想不犯罪就要逃避一切類似罪的事,或一切容易纏累我們的試探。

“我好像對明白人說的,你們要審察我的話。”(10:15)

  這是一句善意的勸勉。保羅提醒哥林多信徒不要輕忽他的勸勉,要留心思想他的話。保羅是用謙卑而溫柔的態度勸勉哥林多人。他們既是聰明的,是明白事理的,就該留心“審察”保羅的勸告。

“我們所祝福的杯,豈不是同領基督的血麼?我們所擘開的餅,豈不是同領基督的身體麼?”(10:16)

  天主教就是根據這一節經文,認為領聖餐的杯經過祝福之後,就變成基督真正的血,所擘的餅經過祝福以後,就變成基督真正的身體。可是保羅在這裏所注重的,不是“血”和“身體”,乃是“同領”這兩個字。本節經文裏一共兩次提到“同領”,強調我們一同有分於基督的血,一同因基督寶血的功效得救,又一同聯合在基督的身體裏面。所謂同領基督的血,實意指同領基督血的功效。

“我們雖多,仍是一個餅,一個身體;因為我們都是分受這一個餅。”(10:17)

  注意“一個餅”、“一個身體”,很簡單地說明用“一個餅”的目的,是要表明我們同屬於“一個身體”而已!這卻不能說,不用一個餅記念主的話,就不屬於同一個身體。使徒所注重說明的,只是在基督裏同歸於一的事實,不是要說明舉行擘餅聚會時所用的餅是否“一個”。其實“我們雖多,仍是一個餅”這一句話,已表明了“我們”的“多”不能使“我們”變成不在一個餅之內。這“一個餅”所指的是我們在基督裏的合一,不是指那個屬物質的餅。

  例如:在新加坡長老會的信徒用一個餅記念主,衛理公會的信徒用一個餅記念主,福音堂的人用一個餅記念主,聚會所的人也用一個餅記念主,全新加坡有一百多處教會,都各自用一個餅記念主;但他們這許多“一個”加起來豈不已經是一百多個餅了嗎?全東南亞、全世界,許多處信徒都在用“一個”餅記念主,難道我們是變成“許多餅”了嗎?不,使徒是說:“我們雖多,仍是一個餅”。事實上已經有許多群的“我們”和許多個“餅”,為甚麼保羅還是說:“我們雖多,仍是一個餅”?可見使徒保羅在這裏所說的“一個餅”,是注意這“一個餅”所表明的那基督的身體之“一個”,不是那可吃可摸之餅的“一個”。誤解這“一個餅”的意義,常會引起許多儀文方面的爭論,反而損害在基督裏合一的真義。

  當然,這絕不是說,在擘餅聚會時用“一個餅”的方式有甚麼不好,而是說使徒所注重的是屬靈的餅(基督的身體)的“一個”,不是吃的餅的“一個”而已!

  按外表來看,信徒有地理上、團體上的分別。由於種族、言語、空間和時間的不同,形成了許多的“我們”,但只要是有分於基督生命的人,就都在祂裏面自然地合而為一。所以“我們雖多,仍是…一個身體”。說明基督徒外表的分別不能影響屬靈的合一。保羅不否定有許多的“我們”的事實;但他認為,我們雖多,還是屬於一個身體,還是分受於那一個餅,這種合一是基督的救贖所成就的,是無法分開的。所以我們要破除一切因團體、種族、語言、國家、時代所造成的分別,也要除去彼此分別的觀念,且要珍惜並強調在基督裏已經合一的事實。

  請注意,當保羅說:“我們雖多”的時候,他自己不是在哥林多,而是在以弗所(林前16:8)。這樣,保羅所說的“我們”絕不是只限於哥林多範圍內的“我們”,而是包括在哥林多以外,連同以弗所的信徒也在內。也就是說,保羅在這裏所說的“我們”不是單指地方的教會,而是超地方的“身體”教會。有人強調地方教會,所以把這裏的“身體”巧妙地解釋為指哥林多地方教會的“身體”。但保羅身在以弗所,卻對哥林多人說:“我們雖多,仍是…一個身體。”這“身體”當然不是指地方教會,而是指超地方的宇宙性的“身體”。保羅所強調的是全教會的合一,絕不是“地方教會立場”的一致絕不是宗派觀念的一致。而這正是使徒素來所否定,所定罪的。

“你們看屬肉體的以色列人,那吃祭物的,豈不是在祭壇上有分麼?”(10:18)

  “屬肉體的以色列人”就是按肉身作以色列人的。當他們按舊約律法獻祭的時候有分吃壇上的祭物。“豈不是在祭壇上有分麼?”意思就是他們有分於神的恩典。舊約律法告訴我們,以色列人所獻的祭之中大多數是祭司與獻祭的人都可以有分分享的(利7:15,8:31;申12:18)。這種有分是表明共同享受神的恩典,跟神有交通。獻祭的人所獻上的是已經屬於神的;神再賜給人,就是神的恩賜,讓人跟祂一同分享。神享受人的奉獻,人也享受神的恩賜,這樣,吃祭物的就跟祭壇有分了。

  舊約的“祭壇”,是放在聖殿院內、對着大門的銅祭壇,按靈意是預表十字架,十字架就是那耶穌基督的祭壇,祂獻上自己作為祭物(弗5:2)。從舊約的預表看,那些吃祭物的就有分於祭壇;因此凡領受主的餅和杯的人,也就有分於主的十字架。既然我們有分於基督的十字架,而這十字架的救恩,就是基督戰勝魔鬼的偉大成就,我們領受救恩的人就不該跟魔鬼打交道,不應赴鬼宴了。

  B. 因為參加鬼宴的就是與鬼相交(10:19-22)

“我是怎麼說呢?豈是說祭偶像之物算得甚麼呢?或說偶像算得甚麼呢?”(10:19)

  這句話是保羅補充第八章所說的。保羅在第八章說過,偶像算不得甚麼,食物也算不得甚麼。在這裏他卻說明,偶像雖然算不得甚麼,“祭偶像之物”也算不得甚麼,這些東西都是死的;但是如果我們到偶像廟裏去赴宴席,那意義就不一樣了,因為那就不單是吃與不吃的問題,而是表示信仰立場的問題了。

“我乃是說,外邦人所獻的祭,是祭鬼,不是祭神;我不願意你們與鬼相交。你們不能喝主的杯,又喝鬼的杯;不能吃主的宴席,又吃鬼的宴席。”(10:20-21)

  “外邦人所獻的祭是祭鬼…”這句話所指的祭,不是指一般祭偶像的食物,而是指下節“鬼宴”說的,就是為假神擺設宴席,或慶祝節目中包括向鬼神獻祭的事。因下文保羅明說,信徒對一般祭過偶像的食物“只管吃”,不用為良心的緣故問甚麼,只為不絆倒人才不吃。再參考第八章,可知使徒一再聲明偶像算不得甚麼,萬物都屬於主。但赴鬼宴卻是與鬼相交,信徒應絕對拒絕。

  為甚麼不可以到偶像廟去赴鬼宴呢?因為外邦人所拜的,實際上不是拜那死的偶像,而是拜那偶像背後的鬼魔和邪靈。那些偶像不過是魔鬼所用的各種迷惑人的方法,叫人不拜真神而拜邪鬼。在這裏保羅並沒有提到偶像靈驗不靈驗的問題,只說它根本不是神而是鬼。所以信徒到廟裏赴這種鬼宴,也就等於降服於魔鬼,把榮耀歸給牠。我們既然喝主的杯,就不能喝鬼的杯;既然吃主的宴席,就不可以在偶像廟裏吃鬼的宴席。

  “宴席”原文 trapeza 是桌子或飯菜的意思。新約共用過十五次(太15:27,21:12;可7:28,11:15;路16:21,19:23〔中譯銀行〕,22:21、30;約2:15;徒6:2,16:34;羅11:9;林前10:21〔二次〕;來9:2),這字除了指普通的桌子之外,聖經中都是用於吃飯或宴席,如:

  十二使徒…說:“我們撇下神的道去管理‘飯食’…”(徒6:2)。

  “於是禁卒領他們上自己家裏去,給他們擺上‘飯’…”(徒16:34)。

  “叫你們在我國裏,坐在我的‘席’上吃喝…”(路22:30)。

  “大衛也說:願他們的‘宴席’變為網羅”(羅11:9)。

  這些“飯食”、“飯”、“席”、“宴席”,原文與本節之宴席都是 trapeza。此外中文新舊庫譯本,呂振中譯本,在此也都譯作“宴席”,淺文理譯本則譯作“席”。

  不可赴鬼宴或偶像廟中的宴席之原則,引申而言,就是:一切異教敬拜鬼神的儀式,信徒都不可以參加。因為這等於跟他們一同敬拜假神。

  有人問,基督徒可否參觀異教徒的禮拜儀式或寺廟?從徒十七章看,保羅似乎先觀看雅典人怎樣敬拜假神(卻沒有參加敬拜),然後指出他們的錯誤,可見基督徒參觀異教的教堂、寺廟或禮拜儀式是可以的,但絕不該參加他們的禮拜。我們可以看和尚唸經,卻不可跟着和尚一起唸經。參觀與參加或拜訪的意義都不同。

“我們可惹主的憤恨麼?我們比祂還有能力麼?”(10:22)

  這是一種反問的口氣,意思就是說,我們不該惹動主的忿怒。如果我們明知道這種鬼宴不能參加,卻自以為站立得穩,參加了鬼宴,那就惹動了主的憤恨,因為這樣做就等於向主的權能挑戰。保羅警告信徒,不要因自己有知識而自高自大、試探神。

2. 使徒行事的總則(10:23-33)

  A. 凡事要求別人的益處(10:23-24)

“凡事都可行,但不都有益處;凡事都可行,但不都造就人。無論何人,不要求自己的益處,乃要求別人的益處。”(10:23-24)

  保羅在第六章已經提過這個原則。六章12節說:“凡事我都可行,但無論那一件,我總不受它的轄制。”在第六章裏,保羅是注重信徒在犯罪的事上不能濫用自由。雖然我們有自由,但這自由卻有個範圍,就是無論甚麼事不能受它的轄制,當然更不能受它引誘而犯罪了。這裏再提這個原則,所強調的卻是:凡我們所行的都必須“有益處”,包括對人有益和對自己有益。在應用上,這節經文比較更積極,不只說我們不要犯罪,還勸勉我們不作無聊的事。我們所作的都要有意義,能夠叫人得着正面的好處。我們的自由必須限定在這樣的原則內,才是真自由。

  B. 為個人也為別人(10:25-30)

“凡市上所賣的,你們只管吃,不要為良心的緣故問甚麼話;因為地和其中所充滿的,都屬乎主。”(10:25-26)

  保羅在這裏用具體的例子,教導當時的信徒對吃祭偶像的祭物該有的態度。當時拜偶像的人,所有的牲畜在宰殺之前,都必須先獻給偶像。市場上的肉,多半是祭過偶像的食物,所以使徒特別提到這一點。他告訴信徒說“市上所賣的,你們只管吃,不要為良心的緣故問甚麼話”,意思就是不必受良心的控告。凡市上所賣的,不管有沒有祭過偶像都可以吃。就算那是祭過偶像的,但偶像對那些食物並不能有甚麼作用,“因為地和其中所充滿的,都屬乎主。”食物本來屬乎主,偶像絕不能改變它的狀況。

“倘有一個不信的人請你們赴席,你們若願意去,凡擺在你們面前的,只管吃,不要為良心的緣故問甚麼話。”(10:27)

  當時請客的主人常常先把食物祭過偶像,然後才擺在席上請客。保羅認為這是無關緊要的,因是否祭過偶像對食物亳無作用,所以說你們若願意去,凡擺在你們面前的只管吃。

“若有人對你們說,這是獻過祭的物,就要為那告訴你們的人,並為良心的緣故不吃。我說的良心不是你的,乃是他的。我這自由為甚麼被別人的良心論斷呢?我若謝恩而吃,為甚麼因我謝恩的物被人毀謗呢?”(10:28-30)

  雖然偶像算不得甚麼,食物本身不論是否祭過偶像,也算不得甚麼;但“若有人對你們說,這是獻過祭的物”,那就表示這人有一種觀念,以為信徒不應該吃祭偶像的東西。他的良心覺得,偶像對食物會發生某種作用。這人若存這種意念告訴你,你就要因他良心的緣故不吃。注意:不是為你自己的良心,而是為對方的良心,要因他而不吃,為別人而謹守;免得自己的見證受毀謗,也不給人說閒話的把柄。

  可見信徒的行事為人,雖然不怕人批評,卻也要避免人的批評,甚至因而不作某件事,為了不要絆倒那些批評我們的人。

  C. 凡事為榮耀神而行(10:31-33)

“所以你們或吃或喝,無論作甚麼,都要為榮耀神而行。”(10:31)

  這一節經文是全段的總結。吃喝是日常最普通的事情,但信徒在一切所行的事上,必須先看它能不能榮耀神;既然在行事上要榮耀神,在吃喝的事上也必須榮耀神。凡虧缺神榮耀的事都是罪,都是我們不該做的。

“不拘是猶太人,是希利尼人,是神的教會,你們都不要使他跌倒。”(10:32)

  猶太人被看守在律法之下(參加3:23),外邦人沒有律法,教會則是已經認識了律法所推薦之基督,在祂裏面得了真自由。這三種人背景完全不同。他們的良心受到不同的生活習慣、宗教背景、和傳統觀念的影響。但無論是誰,我們都不叫他們跌倒,也就是不叫他們因我們的緣故而藐視主,或因誤解我們在基督裏的自由,而放膽去作違背他們良心的事。我們無論作甚麼,在可能範圍內該避免叫人誤會,而把我們當作壞榜樣。

“就好像我凡事都叫眾人喜歡,不求自己的益處,只求眾人的益處,叫他們得救。”(10:33)

  這節聖經的原則應該很小心地應用。保羅向哥林多人說他“凡事都叫眾人喜歡”,這句話必須與下半節“只求眾人的益處,叫他們得救”連起來解釋。保羅並不是在甚麼事上都一味叫人喜歡,要不然他就不會寫這哥林多前書,說許多相當嚴厲的責備話了。他又對加拉太人說:“我現在是要得人的心呢?還是要得神的心呢?我豈是討人的喜歡麼?若仍舊討人的喜歡,我就不是基督的僕人了”(加1:10)。所以使徒保羅的“凡事都叫眾人喜歡”,是指向一個高尚的目標,就是求人的益處,叫人得救。而且根據上文,他只在一些與信仰品德都沒有關係的事上,才隨和變通;對於信仰真理有礙的事,他絕不讓步(加2:4-5)。

著者:陳終道牧師 Rev. Stephen C. T. Chan
出版:金燈台出版社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