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頁刊

內心的姦淫

潘國華

 

  大多數人都不喜歡約束,規則和法律。可是我們卻不能生存於一個沒有法紀的社會裏。如果有這麼一個社會存在的話,它大概就是地獄了。就像一個沒有交通規則的都市,將會是多麼混亂,在那裏駕車是十分危險的,而走在街道上也會倍感心驚膽顫。因此,規則和律法似乎是要約束人,其實用得合宜它們卻是給人帶來自由。
  同樣,神設立的十誡,看似約束,其實它們是為着給人自由而設的。耶穌基督說:“你們若常常遵守我的道,就是我的門徒。你們必曉得真理,真理必叫你們得以自由。”(約八:31-32)我們越多明白聖經和神的心意,我們必越多享受真自由。我們也會自然的去行善,多享神的喜悅。
  馬太福音第五章27至30節,是耶穌基督對第七誡的教導。

你們聽見有話說:“不可姦淫。”只是我告訴你們,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這人心裏已經與她犯姦淫了。若是你的右眼叫你跌倒,就剜出來丟掉。寧可失去百體中的一體,不叫全身丟在地獄裏。若是右手叫你跌倒,就砍下來丟掉。寧可失去百體中的一體,不叫全身下入地獄。(太五:27-30)

  耶穌基督為“不可姦淫”這誡命作出更深層的解釋,特別針對人內心的淫念。這段經文可分為兩段:1.姦淫何解,2.防止姦淫。

一.何謂姦淫(27-28節)

  猶太人的律法師,將第七條誡命的範圍限制於姦淫的行動上。拉比們及他們的學徒們聲稱,只要避免姦淫的行動,就是已遵守了第七誡。他們限制了律法的意義和應用,給予人一個便利而狹窄的性罪行的定義,同時給人一個便利而廣泛的性純潔的定義。在他們的解經下看第七誡,就是說,若果一個人可以避免姦淫的行動,這人甚至可以有各種淫念而沒有觸犯第七誡。
  這正是耶穌否定拉比們解經的原因。主耶穌堅信第七條誡命之真義,比起禁止姦淫的行動或其他任何不道德的行為更廣泛:“不可姦淫”包括禁止淫視和污穢的幻想。換言之,人在內心裏或思想上動淫念,就已屬於犯姦淫了。
  主耶穌關心我們的行為,同時也注重我們的思想。耶穌強調姦淫或不道德的行為是發源於內心。當人滿眼淫慾的看一個女人,他已在內心裏犯了姦淫。在馬太福音的另一處,耶穌解釋了姦淫和不道德的源頭:“因為從心裏發出來的,有惡念,兇殺,姦淫,苟合,偷盜,妄證,謗讟…。”(太一五:19)我們實在要保守我們的行為和思想。基督教原是心的宗教,它處理我們的內心,動機和意念。
  再留意28節,主耶穌同時指出眼和心的連系。耶穌說:“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這人心裏已經與她犯姦淫了。”耶穌並不禁止男人看女人,這不是耶穌的意思;祂所禁止的是淫視和內心裏污穢的幻想。同時,耶穌也不禁止在婚姻委身中夫婦間的性關係。第七誡的禁令是指那些在婚姻關係以外不合法不道德的性行為,包括婚前性行為,姦淫,同性戀,亂倫等罪行。

  為甚麼神對犯姦淫者有如此嚴厲的懲罰,而在舊約時代更以死刑來處罰之?(利二○:10)因為姦淫罪包括觸犯了幾項誡命:
  1.姦淫罪犯了第七條誡命;
  2.它犯了偷盜,即第八誡;
  3.貪戀他人的伴侶,即犯了第十誡。
  所以,姦淫—與今日流行的想法相違─是一件很醜惡的罪行。因此,聖經有很多提醒和警告,勸諭人不要犯姦淫或不道德的性行為。

  生活在這個聲色犬馬的淫亂時代,我們怎樣去保守自己忠於神的誡命呢?主耶穌教導我們必須保守我們的心和眼睛。
  明顯地,我們對男人或女人的容貌,才智,外表上的欣賞是沒有問題的,但耶穌教訓我們,當這份欣賞變成犯罪的傾向時,我們就必須以神所定下的界線和範圍來管束我們的生活和思想。
  對弟兄來說,我們應學習約伯,與自己的眼目立約:“我與眼睛立約,怎能戀戀瞻望處女呢?”(伯三一:1)姊妹們也可以向神立約,求主保守你心。

二.防止姦淫(29-30節)

  耶穌的教導是很實用的,祂不單帶出神的律法之真正意義,祂更教人如何去實踐。在此耶穌揭露了情慾的危險,祂提供一些解決的方法,讓人免致陷入姦淫的罪裏。
  注意,若有人在心裏對另外一位異性犯了姦淫,耶穌並沒有教導這人去向那人承認一切邪惡的幻想或淫慾性的思想,因為在這情況下誠實的認罪,會對那人帶來更壞的後果。有一次某弟兄在聽了類似的信息後,他走去向某姊妹認罪,結果那姊妹大吃一驚,以後都怕與這弟兄來往。
  有一個原則必須留意:公開的冒犯要公開的認罪;私隱的過犯需要私下的處理。至於內心的姦淫,邪念和情慾的幻想,我們要在生命中處理之,求神赦免和潔淨,更求神給予額外的能力去禁止犯這罪;千萬不要向有關人等承認這罪,若需要尋求輔導,可請一位屬靈長輩幫助。
  再看耶穌指導如何處理我們的情慾:若果試探由你的眼晴進來而使你犯罪的話,你就挖掉你的眼睛,意思即不要觀看。你的表現應好像一個瞎眼的人一樣,看不見那些曾使你犯罪的東西。同樣,你的手導致你犯罪的話,你就跟着前例照辦即可。
  主耶穌在29至30節的教訓可以綜合如下:
  1. 明確說明順從情慾者將要去的地方—主耶穌說所有的罪將引到地獄。
  2. 處理我們犯罪的真正導火線—是否我們的眼睛,雙手或身體上任何部位,引致我們犯罪?
  3. 立刻行動,果斷的處理,甚至不惜傷痛。即如眼睛或手有癌細胞,雖然做手術會帶來痛楚,但你還是要將之切去。除掉罪行所帶來短暫的痛苦,總比持續犯罪引至地獄更好,正如保羅說:“你們豈不知,不義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國嗎?不要自欺,無論是淫亂的,拜偶像的,姦淫的,作孌童的,親男色的,偷竊的,貪婪的,醉酒的,辱罵的,勒索的,都不能承受神的國。”(林前六:9-10)

  弟兄姊妹,讓我們聆聽主耶穌的教誨及保羅的警語,小心我們的思想和意念,不要跌進內心的姦淫!

金燈臺活頁刊第一二九期 07.5
作者潘國華牧師現任三藩市灣區山景城主恩基督教會主任牧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