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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作基督徒受苦

陳梓宜

 

“若為作基督徒受苦,卻不要羞恥,倒要因這名歸榮耀給神。”(彼前四:16)

  這是聖經中第三次,也是最後一次,出現“基督徒”一字,可看出“基督徒”的另一個意義──為作基督徒而受苦。

  使徒彼得這句話,給我們看見,當時信徒因“基督徒”之名而感到羞恥,大抵這稱呼在當時來說,含有貶抑和嘲諷的成分。因為外邦人“行邪淫,惡慾,醉酒,荒宴,群飲,並可惡拜偶像的事。…他們在這些事上,見你們不與他們同奔那放蕩無度的路,就以為怪,毀謗你們。”(彼前四:3-4)

  外邦人不但將基督徒看為怪人,還要“毀謗”,信徒為這名稱感到羞恥,是不難想像的。但這經文更重要的是告訴我們,信徒不止因這名感到羞恥那麼簡單,他們更是為此名而“受苦”。

  彼得前書多次題及,信徒正處於逼迫苦難當中:“在百般的試煉中暫時憂愁”(一:6),“有火煉的試驗臨到你們…是與基督一同受苦”(四:12-13),“你們暫受苦難”(五:10)。按彼得寫此信當時的背景,正值公元六十四年羅馬皇帝尼祿(Nero)逼害教會之際。羅馬史家塔西圖(Tacitus, Cornelius)所著編年史Annals)記載,在六十四年,羅馬城發生大火,當時皇帝尼祿將事件嫁禍於基督徒,大批基督徒被捕以至殉道,在死之前還遭受各式凌辱:有人被套上獸皮,任由惡犬撕咬至死;有人被釘十架;有人被火焚燒,當作夜間的照明。(1)信徒為“基督徒”這名受苦的情況,正正就是希伯來書所說的:“忍受戲弄,鞭打,捆鎖,監禁…被石頭打死,被鋸鋸死,受試探,被刀殺。”(來一一:36-37)這些為作基督徒而受苦的人,面對苦害而“不肯苟且得釋放,為要得着更美的復活”,聖經稱許他們“因信得了美好的證據”。

  作基督徒,是要受苦的,這是一個必然而自然的情況。主耶穌說:“世人若恨你們,你們該知道,恨你們以先,已經恨我了。你們若屬世界,世界必愛屬自己的;只因你們不屬世界,乃是我從世界中揀選了你們,所以世界就恨你們。”(約一五:18-19)世人活在黑暗裏,自然討厭見到光。正如耶穌基督來到世上,揭破了許多宗教人的假面具,就招惹他們的忌恨,處處要抓可以告祂的把柄,亟欲置祂於死地。基督的門徒,過分別為聖的生活,“好像明光照耀”,反照出世人的惡行,自然被世人恨惡。若照不出世人的惡行,倒要反省:是否已經像失了味的鹽,發生不了作用?那就要快快改正,免得被主丟到外面,任人踐踏了。

  世人對信徒的“恨”,正是該隱對亞伯的“恨”。該隱為甚麼恨亞伯呢?是因為“自己的行為是惡的,兄弟的行為是善的”(約壹三:12),這恨生發到極點,使該隱把亞伯殺了。這“恨”既可使該隱殺害他的親弟,今天,仍然順服在悖逆之子心中運行的邪靈的世人,若恨惡神的兒女,以至逼害,是不足為奇的。

  事實上,不要單以為作神兒女會得到諸般福氣,而忘記了跟從主是要作出犧牲的。主耶穌多次說到跟從祂的人,入門的條件是“犧牲”:

有極多的人和耶穌同行,祂轉過來對他們說:“人到我這裏來,若不愛我勝過愛自己的父母,妻子,兒女,弟兄,姐妹和自己的性命,就不能作我的門徒。凡不背着自己十字架跟從我的,也不能作我的門徒。…你們無論甚麼人,若不撇下一切所有的,就不能作我的門徒。”(路一四:25)

  入門之後,還要受苦。主說:

“人要下手拿住你們,逼迫你們,把你們交給會堂,並且收在監裏,又為我的名拉你們到君王諸侯面前。…連你們的父母,弟兄,親族,朋友,也要把你們交官;你們也有被他們害死的。你們要為我的名,被眾人恨惡。”(路二一:12-17)

  從此我們知道,信徒雖然可以白白承受救恩,卻不代表不需要付上代價。德國神學家潘霍華曾說:“恩典是免費的,但不是廉價的。得恩典作門徒的人,要付代價。”他自己為道付了生命的代價。

  我們該效法使徒們的榜樣:彼得和安得烈,聽見主的呼召,立刻捨網跟從主;雅各和約翰,為跟從主而撇下漁船,辭別父親;利未應主的呼召,立刻從稅關上出來。他們不但為了作主門徒而犧牲從前所擁有的,到最後,除了約翰之外,使徒們更是殉道而死。保羅也是殉道士之一,看看他如何為主受苦:

多下監牢,受鞭打是過重的,冒死是屢次有的。被猶太人鞭打五次,每次四十,減去一下。被棍打了三次,被石頭打了一次…受勞碌,受困苦,多次不得睡,又飢又渴,多次不得食,受寒冷,赤身露體。(林後一一:23-27)

  萬軍之神的兒女何竟如此!但別忘記,僕人不能大過主人,我們的主耶穌,在世上也是這樣受許多的苦,被棄絕,辱罵,嘲笑,受鞭打,以至死在十架上。作基督徒,要曉得和主一同受苦,效法主的死。(腓三:10)

  在世上,基督徒的確有苦難。在異教或無神主義的國家,傳基督的福音,奉主名聚會,甚至承認自己是基督徒,會遭到反對甚至牢獄之災;在美國這“基督教國家”,竟也有如此“逼害”:阿拉巴馬(Alabama)州的法官穆爾(Judge Roy Moore),在他的法庭牆壁上,懸掛一個對他含有記念價值的裝飾小木牌,是手雕的十誡。只這樣,從一九九五年起,他就被當地一個名為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美國公民自由同盟,簡稱ACLU)的組織控告他沒有隨意裝飾法庭的自由。二零零一年,穆爾當選阿拉巴馬州的首席法官,訂製了一座重達二噸半的花崗銘石,刻有十條誡命,放置在司法大廈的當門;ACLU及另兩個機構,再次向州巡迴法庭控告他。你有想過在有“宗教自由”的國家,這樣也會被人控告嗎?

  受苦是作基督徒的意義,表示我們不屬世界,與世人不同。主耶穌說:“在世上你們有苦難,但你們可以放心,我已經勝了世界。”(約一六:33)更令我們安慰的是,我們是與基督一同受苦,使我們在祂榮耀顯現的時候,可以歡喜快樂。啟示錄記載末後必成的事:“那些因為給耶穌作見證,並為神之道被斬者的靈魂…都復活了,與基督一同作王一千年。”到天地都過去的時候,神“要與人同住,他們要作祂的子民,神要親自與他們同在,作他們的神,神要擦去他們一切的眼淚,不再有死亡,也不再有悲哀,哭號,疼痛,因為以前的事都過去了。”(啟二○:4,二一:3-4)

我們這至暫至輕的苦楚,要為我們成就極重無比永遠的榮耀。(林後四:17)

(1).Moses Hadas, ed., Complete Works of Tacitus(New York: Modern Library, 1942), 3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