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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心與行為

希凡

 

一.信心是神所賜的  

  “人非有信,就不能得神的喜悅…。”(來一一:6)

  “因為人不都是有信心,但主是信實的,要堅固你們,保護你們…”(帖後三:2)

  “不要看自己過於所當看的,要照着神所分給各人信心的大小,看得合乎中道。”(羅一二:3)

  “使徒對主說:求你加增我們的信心。”(路一七:5)

  信心是神所賜,所加增,所堅固,所保護,是神的恩典。不是出於我們自己。

二.信心是神的恩典

  “我實實在在的告訴你們,信的人得永生。”(約六:47)

  “因為我父的意思,是叫一切見子而信的人得永生,並且在末日我要叫他復活。”(約六:40)

  “耶穌對他說:你若能信,在信的人,凡事都能。”(可九:23,一一:23)

  “你們禱告,無論求甚麼,只要信,就必得着。”(太二一:22,可一一:24)

  “耶穌說,我就是生命的糧,到我這裏來的,必定不餓,信我的,永遠不渴。”(約六:35)

  “耶穌對他說:你因看見了我纔信,那沒有看見就信的有福了。”(約二○:29)

  神的恩典,數說不盡。

三.聽信福音的行為

  “我的弟兄們,若有人說,自己有信心,卻沒有行為,有甚麼益處呢?”(雅二:14)

  “若是弟兄,或是姊妹,赤身露體,又缺了日用飲食,你們中間有人對他們說平平安安的去罷,願你們穿得暖,吃得飽,卻不給他們身體所需用的,這有甚麼益處呢?這樣的信心若沒有行為,就是死的。”(雅二:15-17)

  “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把他兒子以撒獻上,豈不是因行為稱義麼?可見信心是與他的行為並行,而且信心因看行為纔得成全。”(雅二:21-22)

  “我們行事為人,是憑着信心,不是憑着眼見。”(林後五:7)

  我們聽信福音,憑着信心,就必定有和信心並行的行為,這行為證明我們的信心,成全我們的信心。

四.憑人血氣的行為

  我們靠看肉身,就有血氣的行為,血氣的行為不能在神面前稱義。感謝主,他藉着保羅勸勉羅馬,加拉太等地方弟兄的書信,至今一樣勸勉我們,新約時代,我們已從律法之下釋放,如今已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得救稱義,乃因聽信福音,不在乎遵行律法。

  羅馬書第三章二十節:“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

  羅馬書第三章二十八節:“所以我們看定了稱義,是因着信,不在乎遵行律法。”

  加拉太書第二章十六節:“既知道人稱義,不是因行律法,乃是因信耶穌基督,連我們也信了基督耶穌,使我們因信基督稱義,不因行律法稱義,因為凡有血氣的,沒有一人因行律法稱義”;又第二十一節:“義若是藉着律法得的,基督就是徒然死了。”

  “遵行律法”和“藉着律法”,也都是一種行為,並且看似行善的行為,但出乎血氣,不能稱義得救。保羅問加拉太地方的弟兄說:“那賜給你們聖靈,又在你們中間行異能的,是因你們行律法呢?是因你們聽信福音呢?”(加三:5)他又問:“你們受了聖靈,是因行律法呢?是因聽信福音呢?你們既靠聖靈入門,如今還靠肉身成全麼?”(加三:2-3)在恩典的時代,遵行律法的行為,不但勞而無功,而結果“是與基督隔絕,從恩典中墜落了。”(加五:4)保羅一再地勸勉我們,這一行為不當之外,他主要在這一行為不該再行了,回歸信心。  

五.信心與行為

  世人當有信心得救,救恩現今就有,白白賜給,非由人作工行善得來。

  信徒當有信心的行為,便有善行,蒙神悅納,得到恩賜,卻不是白白得到的。

  世人沒有信心不能得救,信徒沒有行為不能得賞。

  信心與行為,相輔相成,求主保護。“心裏堅固,將榮耀歸給神。”(羅四: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