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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成全律法

陳終道

 

經文:馬太福音第五章十七至二十節

  基督徒是否應守舊約律法﹖若要守律法如何憑恩典得救﹖若不守律法,是否即廢掉律法﹖小心領會本段中基督的教訓,必能使我們對這問題有較正確的領悟。

一.成全律法(太五:17-18)

  馬太福音第五章十七節:“莫想我來要廢掉律法和先知。我來不是要廢掉,乃是要成全。”

  大概當時有人誤會主耶穌要廢掉律法和先知,因祂行事不重外表,又常在安息日治病,所以主耶穌特別加以解釋。

  1. “成全”原文和羅馬書第十三章八節的“完全了”同字根,有“應驗”,“使完全”,“實行”和“填滿”等意。英譯常作 fulfill,fill,complete等。全節的意思是說:祂來不但不是要廢掉律法,反倒是要把律法和先知未完滿的部份完全顯明,把律法的最高意義活現出來。那些法利賽人只知拘泥律法的禮儀和字句,忽略了它的精義,倒真是背乎神設立律法的目的,那才是真正廢掉律法呢!

  2. 誰成全律法和先知──“律法和先知”實際上指整個舊約,不是單指律法。全舊約的中心是要把基督舉薦出來,“律法的總結就是基督,使凡信祂的都得着義”(羅一○:4)。所以基督來正是要成全律法和先知所要成就的。

  注意:是祂來成全律法,不是祂來叫我們去成全,也不是來幫助我們去成全,而是祂成全了律法的一點一畫。祂全都“填滿”了律法和先知。

  a. 成全先知──指基督的事蹟都應驗舊約先知的預言和應許。

  b. 成全律法──指祂的一生行事遵守了全律法,不論禮儀和道德方面都未違背。

  所以,“成全律法…”不是說祂要為我們作榜樣,使我們也要去遵守全律法以求稱義,而是說祂已經“成全”,不需要我們再“成全”了。當祂在十架上說“成了”時(約一九:30),律法對人所要求的一切責任和刑罰都已經由祂“成全”了。

  馬太福音第五章十八節:“我實在告訢你們,就是到天地都廢去了,律法的一點一畫也不能廢去,都要成全。”

  “一點一畫也不能廢”,因任何一種文字,若省去某點某畫,就可能變成另一字,意即律法的全部都要保存。這律法不是嚴格地專指誡命,而是要概括舊約一切話,正如主自己的話也必永存一樣(太二四:35)。

二.誰在天國為大(太五:19)

  馬太福音第五章十九節:“所以無論何人廢掉這誡命中最小的一條,又教訓人這樣作,他在天國要稱為最小的。但無論何人遵行這誡命,又教訓人遵行,他在天國要稱為大的。”

  本節中的誡命(多數式),不會專指十誡,十誡也難分大小,列在最後的未必最小,且因下文所引舊約的話中,只有“殺人”與“姦淫”是引自十誡,其他如起誓,以眼還眼,愛鄰舍,恨仇敵…等,都是出自摩西五經(利一九:12;出二一:24-25;申一九:21;參利一九:17-18)。

  但舊約律法,確有輕重的分別,因主耶穌責備法利賽人時曾說:“你們這假冒為善的文士和法利賽人有禍了!因為你們將薄荷,茴香,芹菜獻上十分之一,那律法上更重要的事,就是公義,憐憫,信實,反倒不行…”(太二三:23),可見道德律比禮儀律更重要。但在此主耶穌的重點卻不是要指出那一條律法更重要,而是較注重說明在神的國裏的價值觀。誰在天國裏會受到更大的尊重,就是那些自己遵行神的話又教訓人遵行的人。反之,那些不遵行神的話的人,在神的眼中,就是不值得尊重的人。此外,聖經常以遵行主的話為有福(雅一:25;啟一:3;路一一:28,八:21)。反之,不遵行的人當然不得福了。

  基督不但成全律法和先知所預言中的信息,還把律法的實意表明出來;不是只重外貌的敬虔,還要求實質的品德行為。這是神賜律法的真義。但人們卻往往只做到對律法字句上的不違背就自滿了。

  基督徒因信福音,就在恩典下,不在律法下(羅六:14),是否廢掉了律法﹖不是,因律法和福音都同樣定罪為罪。律法所定罪的,福音同樣定罪(提前一:8-11)。因着律法,我們知道不能靠律法得救(雅二:10);又因着福音,我們知道可以靠恩典得救(弗二:8-9)。於是我們信靠了福音,不靠律法(羅三:28)。這完全不是廢掉律法,而是進入另一階段。律法仍然照舊發生效用,仍舊使人知罪(羅三:21)。照樣,福音也顯出它的功用,拯救一切相信的人(羅一:16)。律法作了前一半的工夫使人知罪,福音成全後一半的工夫使人因基督得生命。

三.法利賽人的義(五:20)

  馬太福音第五章二十節:“我告訴你們,你們的義,若不勝於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斷不能進天國。”

  當時,文士和法利賽人極受人尊敬,因他們精通摩西律法,並且謹守律法上的一切禮儀和古人的遺傳(徒二六:5;可七:1-5)。誠然他們有許多地方比別人嚴謹(路一八:11-12)。但他們那種靠行為和功績的熱心,結果便生出下列的弊端:

  a. 注重外表而忽略精義(太二三:25-26)。

  b. 律法難以長年累月遵守不犯,因而產生裝假與偽善,只求人前誇口(太六:2)。

  c. 加添各種規例,人的遺傳(太一五:3,二三:4),似乎務求“難以遵行”,就更顯出自己的高尚可敬。

  d. 曲解律法的正意,避重就輕(太一五:4-6,二三:23)。

  總之,法利賽人的義,就是行律法的義(腓三:9),只在人前可貴。事實上仍是充滿各種缺點,而這種只在人前被視為“難得”的善義,卻使他們陷於自義,驕傲,虛偽,不肯悔改和輕視救恩的情形中(路一八:14,一五:7),且對基督採取敵對的態度(約八:40);所以在神看來,他們的“義”既不足以稱義,而因憑律法自誇所生的弊端,更使他們成為無可挽救的人,從恩典中墮落了(加五:3-4)。

四.勝過法利賽人的義(五:20)

  基督徒要有勝過“法利賽人的義”之義。這不是叫我們應該比法利賽人更嚴謹的靠律法。若是這樣,結果只不過是比法利賽人更假冒為善而已!能有勝過法利賽人的義,只有接受因信基督而來的義(腓三:9),並藉基督因信住在我們心裏(弗三:17),活出義行,才是永生神生命的流露,不是外表敬虔的形式,那才是勝過法利賽人的“義”。這種“義”不是徒具儀文,乃按心靈的新樣(羅七:6),不是只求合乎字句表面的意義,乃要實際遵行。這是天國子民寫在心版上的律法,是以愛為總綱(太二二:37-39;羅一三:8;加六:2),靠聖靈的引導而實行(加五:22-23),憑清潔無虧的良心為出發點的(提前一:5)。藉神的生命而表露的義。

  有關新約與舊約,律法與恩典之專論,請另參拙作長大成人末篇。

(本文選自作者著作天國君王--馬太福音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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