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燈臺》活頁刊

基督與古人

陳終道

 

  在馬太福音第五章二十一至四十八節中,多次提及“有吩咐古人的話”或“聽見有話說”一類的短句。其實都是指舊約律法說的。按上文第十九節主耶穌既說“無論何人廢掉這誡命中最小的一條,又教訓人這樣作,他在天國要稱為最小的…”。又在第十七節說:“…就是天地都廢去了,律法的一點一劃也不能廢去,都要成全。”因此在本分段中,主耶穌多次以自己所說比古人所領受更超越時,就使許多讀聖經的人感到困惑。若承認基督所說的比舊約律法所說的更超越,豈不是貶低舊約的律法,而與主上文所說的話矛盾﹖因而人們只敢說這一段經文是基督對舊約律法所作新的銓釋。但這就是本段經文的原意嗎﹖還是讀聖經的人為解決自己難以明白的矛盾所作的解釋﹖

  事實上,主耶穌並不是在此對舊約律法作新的解釋,而是宣告祂所說的遠較律法所要求於人的更超越。不論十誡或舊約律法,都不過是神給人遵守的道德標準,那只是神自己的標準的“開端”,只是神教導人認識祂那更高要求的起步。凡不確切領悟基督自己和祂所宣告的話才是律法之精義的,都難以正確了解本段經文之正意。

  由於主耶穌在本章中有兩次引用了十誡(第六及第七誡),所以許多讀聖經的人認為本段是主耶穌對十誡作更深一層的解釋。實際上,主耶穌不是在解釋十誡,而是在把教訓古人的話(包括十誡),和祂自己現在要教訓門徒的話作一個比較;顯明祂的教訓──祂對神國的真正子民在品德方面的要求,遠超過神藉摩西對那些只按肉身算為神的子民的以色列人的要求。凡只把主耶穌在這裏的教訓,當作是舊約十誡的新解釋的,就都在基本原則上誤會了全段的中心思想。理由如下:

  一.凡是以為第五章二十一至四十八節這段經文只是主對十誡的新銓釋,而不是表示主的要求比十誡更高的見解,都預先存有一種偏見,認為十誡既是神頒佈的律法,就是完全的不能有比它更高的了!主耶穌若把律法說成比不上祂的標準,豈不是顯出律法本身不完全﹖這種傳統的偏見,完全忽略了:

  1. “十誡”和整個律法,只是神給屬肉身作神選民的以色列人的道德標準,絕不是神自己的道德(聖潔)標準。就如一個大學畢業生去教小學,他所給學生考試的題目,只能顯出他的學生的程度,並不代表老師本身的學識程度,他自己的學識程度是遠高過他所出的試題。也不能因他的試題比他自己的學識淺,便說他的人格有雙重標準。

  2. 十誡本身,已證明它們只是給人遵守的,如:第一誡“除我以外,你不可有別神”和以下誡命:“不可為自己雕刻偶像”,“不妄稱耶和華你神的名”,“當孝敬父母”等,都顯明是給人遵守的。這些誡命指明了神所不喜悅的是甚麼;卻未完全說出神所喜歡的是甚麼。

  二.主耶穌在本段及下文並非單引用十誡。實際上僅引用了兩次十誡,卻多次引用摩西五經中的教訓。基督既把十誡和律法中的一般教訓混合引用,證明祂在上文所說祂來是要成全律法和先知的話。在祂的觀念中,是把律法──神的話,看作一個整體而成全,並不分十誡或別的律法。

  三.律法不能改變人的生命,也不能救人脫離罪的權勢。所以律法所要求於人的(人所能做到的),只限於行為,禮儀和外表。而執行律法的人也不能洞察人的肺腑心腸,難以斷定人的內心。但基督是生命的救贖主,給人永生神的生命,救人脫離罪的刑罰和權勢,賜聖靈永遠住在人的心中,從內裏改變人的生命。所以祂所要求於信徒的,不只是外表的改變,禮儀的履行,且是內心和動機的純正。

  所以,主耶穌在這裏把吩咐古人的,和自己要求於門徒的作出顯明的比較:說明按屬靈的生命作神國子民的人的道德標準,應遠較按肉身作神子民的人更高。祂來成全律法的結果,不是叫基督徒放縱罪惡,而是要表現他們按心靈和律法的精義,在凡事上更像他們天上的父。這就是那些承受因信基督之義(腓三:9)的人所表現的“義”,遠勝過文士和法利賽人只憑儀文和外表所表現的義之分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