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頁刊

真正的基督徒,根本沒有“自由”

殷穎

 

  有一種說法:自由是要爭取的;人若不努力爭取,便得不到自由。還有一首歌可以吟唱:“生命誠可貴,愛情價更高,若為自由故,兩者皆可拋。”美國著名的林肯總統,不是為爭取解放黑奴、讓他們得到自由,而發動了南北戰爭,還犧牲了多少人的身家性命嗎?歷史上最著名的法國大革命,則是為了要向帝制爭取政治自由,但到頭來爭取到的自由卻變了質;一位爭取自由的鬥士羅蘭夫人,卻被送上了斷頭台。當她從容就義前,留下了她的浩歎:“自由、自由,多少罪惡假汝之名而行。”這種自由,是人類視為比生命更貴重的“自由”嗎?

  還有“天賦人權”之說,認為:人權與自由,與生俱來。但上帝創造人之初,人與生俱來的是靈,並非自由(創2:7)。自由的觀念,始自人的犯罪。亞當在犯罪之後,便已失去了神的同在(死取而代之)。

耶和華神吩咐他說:“園中各樣樹上的果子,你可以隨意吃;只是分別善惡樹上的果子,你不可吃,因為你吃的日子必定死。”(創2:16-17)

  人失去了神所賦予之靈,而陷入死亡中,還能爭取“自由”嗎?其實,人由犯罪開始,便已擁有所謂的“自由”了。而這種“自由”,其實就是死亡的“自由”。人為受造者,神是創造主,誰該聽誰的?這期間,撒但向亞當做了大量工作,讓他做出錯誤的死亡選擇。從此,人所謂的“自由”,即“死亡的自由”。這種“自由”,不需再爭取,已存於人原罪的基因中。

  人應該爭取的,是如何掙脫撒但的捆鎖,才可得到真自由,是要回復當初神所原創屬靈之人的自由。而這種真正屬靈的自由,憑人自己的力量可以爭取得到?否。人在犯罪之後,早已將自己賣給罪(撒但魔鬼);因而靠自己的力量,人已永難掙脫並重獲受造之初那屬靈的自由。

  這兩種自由,在保羅的“二律”中,已赤裸裸地表達了。“立志為善由得我”(希望爭取真自由的我,亦即路德所說的“裏面的人”)所表現出來的卻十分軟弱,“只是行出來由不得我”(已失去拒絕行惡的自由,亦即路德所說的“外表的人”)(羅7:18-25)。人若要回復真正自由的能力,便必須要靠基督十架的救贖,才能得到真正的自由。

“天父的兒子若叫你們自由,你們就真自由了。”(約8:36)

  這個“自由”,也並非說一說便可得到,而是要基督耶穌為人的罪釘死在十字架上,流血為人贖了罪,人才可贖回已失的自由。所以德國近代神學家潘霍華便加重語氣說:“當基督呼召一個人時,祂是叫他來死!”以彰顯主之重價的恩典。我們應知基督在殉難前夕,祂以道成之肉身,也曾想排拒十字架死亡的苦杯,最後仍然選擇了要在十架上受難受死,以完成神的救恩。祂的肉身本來也是期望能袪除受苦的,但為了愛世人,祂便選擇了原本不想飲的苦杯,而飲下去。當祂飲下苦杯之際,就是已犧牲了祂應有的自由,成為不自由的了。祂是為了要讓在罪惡過犯中的人,可以得到自由,才犧牲了祂自己的自由,飲下苦杯,走上十架。

  現在讓我們再來品味馬丁路德在《基督徒的自由》書中,他說的兩句看起來相互矛盾的名言:

基督徒是全然自由的眾人之主,不受任何人管轄。基督徒是全然順服的眾人之僕,受任何人管轄。
A Christian is a perfectly free lord of all, subject to none. A Christian is a perfectly dutiful servant, subject to all.

  前一句讀起來似與後一句相互矛盾。就耶穌基督而言,祂為道所成就的肉身(人),祂本應有比任何人更寬廣的自由(由於祂無原罪,故應不受“保羅二律”的轄制;二律是對人,並非對道成肉身之基督),但祂卻犧牲了自己的自由,甘心上了十字架。祂根本不需要“因信稱義”,因主就是為人相信之對象,與稱義之源頭。但對一般人(具有原罪者)而言,就另當別論。

  人既因信基督而稱義,便已擁有了真正的自由(已掙脫了保羅的二律之捆鎖),故可以完全自由了。而這種自由是由“因信稱義”才得到的,但由於基督徒已成為主的門徒,便應以基督之心為心。基督是因為愛世人之故“反倒虛己,取了奴僕的形像,成為人的樣式;既有人的樣子,就自己卑微,存心順服,以至於死,且死在十字架上”(腓2:7-8)。基督徒,要完成主賦予的大使命,必須向萬民傳福音、救靈魂,所以也必須效法基督的樣式,犧牲自己的自由,成為眾人之僕。這都因出於愛心,才自動摒棄。這也是馬丁路德在《基督徒的自由》中所講的兩句話,那看似矛盾的兩句名言;上句是“因着信”,下句是“因着愛”。這,才是基督徒應有之“自由觀”。

  歸根結柢一句話:真正的基督徒,根本沒有“自由”。這,就是“基督徒的自由”。

 

金燈臺活頁刊第192期 2017.11
作者殷穎牧師為文宣士。本文為作者“紀念馬丁路德改教五百周年論述”之其中一篇。

插圖:Agnes Leung(agnesleu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