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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對夫妻

陳終道

 

  “…只是那人沒有遇見配偶幫助他。耶和華神使他沉睡,他就睡了。於是取下他的一條肋骨,又把肉合起來。耶和華神就用那人身上所取的肋骨造成一個女人,領他到那人跟前。那人說,這是我骨中的骨,肉中的肉,可以稱他為女人,因為他是從男人身上取出來的。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當時夫妻二人赤身露體,並不羞恥。”(創二:20-25)

  聖經的前十一章是非常精簡的記錄。因為從亞當到亞伯拉罕,最少有兩千年的歷史,只用了十一章的篇幅記載,可是在這麼寶貴的篇幅中,亞當,夏娃的婚姻與家庭,佔了大約三章半的篇幅,對他們怎樣成為配偶,怎樣失敗,怎樣發生家庭悲劇,都逐一說明。在精簡的記錄中,可算很詳細了。

  從以上一小段的經文,可從亞當,夏娃的結合中略窺聖經的婚姻觀。要點如下:

一.婚姻的制度

  婚姻的制度,是神所創設。神說:“我要為他造一個配偶。”(創二:18)可見是神先看見人的需要而為之預備的。但神是在亞當也覺得自己需要時,才為他預備。神把各種動物帶到亞當跟前,讓他為牠們命名時,聖經特別加上一句“只是那人沒有遇見配偶幫助他。”這句話可有兩方面的領會:1) 他從動物的雌雄相配中發覺自己有同樣需要;2) 他似乎想在動物中找配偶,但找不到適合的。

  注意:“只是那人沒有遇見配偶幫助他”,這話已說明他所需要的是“配偶”,非僅一般的“幫助”。所以這裏他所需要的“幫助”,是缺少不同性別方面的配偶之“幫助”。

二.神的配合

  在完全沒有異性的世界中,神尚且能為亞當造一個配偶,何況今天充滿了男女的世界上,豈沒有適合你的配偶﹖在婚姻的事上信靠神,順服神,是青年基督徒重要的一課。倘若亞當自己喜歡一隻母狼,雌虎或是花豹,明知不適合,卻又不肯放棄,神就不能開始為他造一個夏娃。基督徒青年要小心省察,在選擇配偶時是否太偏重外貌與世俗觀念,或是太固執一些外表的屬靈。不要讓自己的偏見使自己失誤了神的預備(箴一九:14),然後又埋怨神沒有顧念你的終身大事!

三.同性戀?

  本段經文顯示男女結合是神的旨意。所謂配偶,是指異性相配,因聖經明說神為男人造了個“女人”。而這男人和女人的結合就是“配偶”,也是“夫妻”,但同性則不能成為夫妻。所以不論新舊約聖經都明說,與同性發生類似夫妻的性關係,都是神所憎惡的罪:

  “不可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這本是可憎惡的。”(利一八:22)

  “因此神任憑他們放縱可羞恥的情慾,他們的女人把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男人也是如此,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慾火攻心,彼此貪戀,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羅一:26-27)信徒們故意不理會聖經的記載,卻鄭重其事地一再研討,究竟是為順應潮流,還是為順從真理﹖

四.“性”是污穢的嗎﹖

  “當時夫妻二人赤身露體,並不羞恥。”(創二:25)。聖經一開始就明白的表示“性”原本不是罪,所以也不羞恥。

  男女的結合既是神自己設立的制度,所以合法的男女性關係不但不是污穢,且是聖潔的。神賜福給亞當,夏娃說“要生養眾多”時,已包括了正當的性行為,根本沒有犯罪感的含義,這是聖經獨有的真理。基督教沒有和尚,尼姑,也沒有神父,修女,其他宗教都或多或少含有只要是性行為,就有罪的成分在內的觀念,但這絕不是聖經的觀念。使徒保羅在哥林多前書第七章,論及夫妻同居的生活時,不但不認為夫妻性行為是污穢,倒認為夫妻的身子各為對方所專有,且不應無故分房(林前七:3-5),又明說“你若娶妻不是犯罪,處女出嫁也不是犯罪。”(林前七:28)

  反對基督真道的人常把一些別人對聖經真理的錯誤觀念加到聖經裏,然後又加以批判。甚至有些一知半解的“教內人”,也有意無意的把外教人的錯誤觀念,當作是聖經的觀念,然後矯枉過正地把人帶到另一種與罪惡妥協的主張裏去。

  聖經卻以合法的夫妻關係為聖潔的,不合法的苟合與淫亂,則看作是神憎惡的罪。

五.父母與妻子

  “那人說這是我骨中的骨,肉中的肉,可以稱他為女人,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創二:23-24)

  為甚麼神不像造亞當那樣,再用塵土造一個女人﹖卻要從亞當身上取一根肋骨造女人﹖這是要顯明:亞當與夏娃之親密關係。亞當既稱妻子為骨中的骨,肉中的肉,還有甚麼能比這關係更親密﹖所以“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這話的重點在人與配偶的關係將取代父母而較父母更親密。這句話卻不是說,結了婚一定要離開父母,甚至有人當作聖經許可不必照顧父母的根據,那完全誤解了聖經。因為:

  1. 舊約聖經與猶太人強烈的家族觀念,可以證明古聖徒都不是照現代的西方人那樣領會這句聖經。

  2. 挪亞是個孝子,照顧他父母親(創五:29)。挪亞一家八口,同進方舟。

  3. 約瑟接雅各全家到埃及,照顧他,直到父親死後,仍善待他的眾兄長(創四六章,五○:20-21)。

  4. 主耶穌責備法利賽人藉口奉獻而不奉養父母(可七:8-13)。

  5. 使徒明訓要子孫“在家中學着行孝”,“報答親恩”(提前五:4)。

  6. 農業社會中的地價不像今日那麼昂貴:“家”不等於一所房子,可以住在不同的房子裏卻仍在家中。

六.一夫一妻

  “二人成為一體…”(創二:24下)

  雖然這“二人”在這段經文似乎只是敘述當時的事實,但在舊約的末卷先知瑪拉基書,與新約主耶穌都曾按這“二人”的意義說明一夫一妻是神設立婚姻制度的原意。

  瑪拉基書第二章第十五節說:“雖然神有靈的餘力能造多人,祂不是單造一人麼﹖為何只造一人呢﹖乃是祂願人得虔誠的後裔。所以當謹守你們的心,誰也不可以詭詐待幼年所娶的妻。”這“一人”指夏娃。神只為亞當造一個配偶,並沒有造兩個。神有能力造許多個,卻只造一個,因為神的旨意是要一夫一妻“二人”成為一體。主耶穌跟法利賽人辯論時,也說:“起初那造人的,是造男造女”,並且說:“因此人要…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太一九:5)。

  二人就是二人,怎麼成為一體﹖因神故意從亞當“一體”中造成二人,所以夫妻身體的連合,原是神的旨意。

七.基督與教會(創二:22)

  “二人成為一體”的真正意義,是要說明基督與教會的合一。使徒保羅在以弗所書第五章二十二至二十三節講論夫妻關係時,最後引用創世記的話指出這二人成為一體,其實是為着表明基督與教會之關係。“因我們是他身上的肢體。為這個緣故,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這是極大的奧祕,但我是指着基督和教會說的。”(弗五:30-32)

  注意三十節的中文聖經小字作“就是他的骨他的肉”。這話顯然引自創世記第二章第二十二節,指着神從亞當身上取出肋骨造成女人,亞當稱她為我骨中的骨,肉中的肉那一件事說的。保羅引用之後,在以弗所書第五章第三十二節解明,這是指基督與教會成為一體的奧秘說的,可見神為亞當配合夏娃,並非無目的的偶然行動。男女婚約的神聖,夫妻相愛的家庭生活,都可以具體的幫助人了解基督與教會之合一的奧秘。雖然這奧秘到將來才完全明白,但神已在神聖的婚姻關係中,教導人從其中領悟基督如何愛教會。

  所以亞當與夏娃之關係可以表明基督與教會之關係:

  1. 夏娃從亞當成為新造──教會在基督裏成為新造(林後五:17)

  2. 夏娃與亞當同一生命──教會與基督同一生命(西三:3,來二:11)

  3. 夏娃與亞當合而為一──教會與基督合而為一(約一七:21-23)

  4. 夏娃與亞當同承受萬有──教會與基督同受萬有為基業(弗一:10-11,14,彼前一:4)

  5. 夏娃是亞當的配偶──教會是基督的新婦(啟一九:7-8)

  6. 夏娃應順服亞當──教會應順服基督(弗五:24)

  7. 夏娃與亞當同掌權──教會與基督同作王(啟二○:4)

(本文已列入作者著作聖經人物選解,香港宣道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