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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燈臺活頁刊
2003.5 第105期

基督徒的意義:作見證

陳梓宜

 

亞基帕對保羅說:“你想少微一勸,便叫我作基督徒啊〔或作你這樣勸我,幾乎叫我作基督徒了〕。”
保羅說:“無論是少勸,是多勸,我向神所求的,不但你一個人,就是今天一切聽我的,都要像我一樣;只是不要像我有這些鎖鍊。” (徒二六:28-29)

  保羅一生的事奉,都是叫人成為“基督徒”的。他蒙召後在亞拉伯過了三年,後來返回大數。隨後巴拿巴往大數找他同往安提阿,就在安提阿,他們教訓了許多人,門徒就在那時起被稱為“基督徒”。可以說,保羅事奉的起頭,也是“基督徒”出現的開始。到了聖經記載保羅在世末期的事奉,“基督徒”一詞,在聖經中第二次出現,事緣是保羅向審判他的亞基帕王作見證,幾乎叫亞基帕王作基督徒。這裏表達了“基督徒”的第二個意義,也可說是保羅一生的目標:作見證。

  作見證的目的,就是要勸別人成為基督徒,為了要叫他們眼睛得開,從黑暗中歸向光明,從撒但權下歸向神;又因信耶穌基督,得蒙赦罪,和一切成聖的人同得基業(徒二六:18)。莫論傳福音作見證是否為了完成神給每一個基督徒的大使命,孟子說“惻隱之心,人皆有之”,常人在電視上,報刊上,看見戰火下或饑荒中瀕死的小孩,都忍不住動了惻隱之心,盼自己能伸出援手;光明之子,神的兒女,自己出黑暗入光明,出死入生,看見未信的人仍在撒但的權下,仍然受罪惡的捆綁,仍要面對第二次的死,生命沒有平安和喜樂…卻吝惜不向世人作見證,如此“鐵石心腸”,豈不是比不信的人更不好嗎?

  作見證的能力,是主耶穌應許信徒必得到的:“但聖靈降臨在你們身上,你們就必得着能力,並要在耶路撒冷,猶太全地,和撒瑪利亞,直到地極,作我的見證。“(徒一:8)因此,“沒能力沒智慧作見證”是不作見證的基督徒的藉口,不是理由;除非他還未受聖靈。

  作見證的方法有很多,而且是人人可以做得到的。

  看看保羅的見證。他沒有用高言大智,正如他向非斯都表明自己所說的,不是因學問太大的癲狂話,而是真實明白的話。他所作的見證,就是很簡單的,很真摯地將他如何蒙召,如何改變,如何為福音而站在王的審判台前,一一陳述出來(徒二六:1-23)。神不是叫每個基督徒都像保羅一樣,要受逼迫,帶着鎖鍊地向當權者作見證。每個信徒,都有他自己蒙恩得救,生命得着改變的經歷。簡單誠懇地告訴別人自己的生命怎樣轉變了,告訴別人自己的信仰是甚麼,將福音信息介紹給別人,勸人接受這“好東西”,想必是大部分基督徒能夠做到的事。

  不說自己的經歷,也可以說他人的經歷。歷代的偉人,有不少是基督徒,他們非凡的生平經歷,往往教人嘖嘖稱奇。如“音樂之父”巴哈,“中國國父”孫中山,“美國國父”華盛頓,他們的成就和傳奇事蹟,對當世及後世的影響,世人都津津樂道;他們所表現不凡的生命,正是信靠神的結果。讀歷史的人也許不知道或忽略了他們生命裏面的神,基督徒卻不妨提說出來,藉這些基督徒歷史名人的傳記,向世人見證神在他們身上所展現的奇妙大能,見證信靠神的人的生命是何等的剛勇堅強!

  更重要的“見證”,是“身教勝於言教”。信徒的佳美言行能叫人感動信耶穌,信徒的劣行也能叫人硬心不信。我們若有天使的話語,行事為人卻沒有與蒙召的恩相稱,我們就成了鳴的鑼,響的鈸一般,非但不能將福音帶給別人,更可能令人感到見證的話語,不過是人“空口講白話”,像鳴鑼響鈸般嘈吵惹人憎厭。這樣,豈不是將絆腳石放在想進入天國的人的面前嗎?反之,美好的行為,能叫人對基督徒有好感。筆者早前聽一弟兄分享他籌備婚宴的經歷:當他訂酒席時,向酒家經理題及他是基督徒,沒料到那經理聽後立即表現得十分平安寬心。弟兄想,該是那經理觀察得到,基督徒辦喜宴與非基督徒辦喜宴是不同的,仿佛是基督徒辦喜宴時,要搓麻將的人少些,醉酒嘔吐的情況少些,酒家員工的工作也少些。真是美好的見證。世人對基督徒有好感,就是對主耶穌基督有好感,那就至少不至掩耳不聽真道,可更容易勸他們作基督徒了。信心所產生的美好行為,是作見證的踏腳石,信徒的生命有沒有改變,身邊的至親好友最能感受知道,如果表現出與悔改的心相稱的美好改變,他們一定樂於了解原因,到時就可以堅定地說:“若有人在基督裏,他就是新造的人;舊事已過,都變成新的了。”(林後五:17)勸他們歸向基督。

  信徒間彼此相愛,也是為主作見證的入門。主說:“我賜給你們一條新命令,乃是叫你們彼此相愛;我怎樣愛你們,你們也要怎樣相愛。你們若有彼此相愛的心,眾人因此就認出你們是我的門徒了。”(約一三:34-35)這是另外一條叫人認識基督的門徑。當然,單是叫人認出我們是基督的門徒是不夠的,還要使人知道我們的“師傅”是誰,所跟從的是哪一位:

  神怎樣以聖靈和能力,膏拿撒勒人耶穌…祂周流四方行善事,醫好凡被魔鬼壓制的人;因為神與祂同在。祂在猶太人之地,並耶路撒冷所行的一切事,有我們作見證。他們竟把祂掛在木頭上殺了。第三日神叫祂復活,…顯現給神預先所揀選為祂作見證的人看,就是我們這些在祂從死裏復活以後,和祂同吃同喝的人。祂吩咐我們傳道給眾人,證明祂是神所立定的,要作審判活人死人的主。眾先知也為祂作見證說:“凡信祂的人,必因祂的名,得蒙赦罪。”(徒一○:38-43)

  這是彼得向外邦人哥尼流一家所作“主的見證”,也就是主在使徒行傳第一章八節要求信徒所作的“見證”。

  保羅蒙召以後,一生都勸人“與他一樣”作基督徒。我們勸人歸向基督的引擎,是否在信主以後隨即啟動起來呢?為主作見證的生活,是否像保羅一樣,由信主直到離世的那天都貫徹始終?抑或是停頓下來,“晚節不保”?願我們省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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