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再批鬥倪柝聲之平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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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愛心說誠實話

吳主光

 

  讀梁家麟博士所著倪柝聲的榮辱升黜一書,看到他搜集資料,控告倪柝聲弟兄犯姦淫之時,有人問他說:“這個課題的研究,對教會有甚麼裨益?”他答案說:“只要我說的是事實,便有裨益。”筆者心中起的第一個意念,就是“胡說八道!”因為這樣的理由,不但不是出於聖經,更是與聖經的教訓相反。一個神學教授,立論違反聖經而不知,其屬靈生命何等貧乏。聖經說:“愛能遮掩許多的罪。”(彼前四:8)倪柝聲與梁家麟素未謀面,更不會有可能得罪梁家麟,何故梁家麟要控告倪柝聲呢?聖經說:“那在我們神面前晝夜控告我們弟兄的,已經被摔下去了。”(啟一二:10)何竟梁家麟要代替撒但控告弟兄呢?聖經又說:“要用愛心說誠實話”(弗四:15)何竟梁家麟要用猜想的話來拆毀弟兄呢?保羅說:“所以時候未到,甚麼都不要論斷,只等主來,他要照出暗中的隱情,顯明人心的意念。那時,各人要從神那裏得著稱讚。”(林前四:5)何竟梁家麟全不理會“時候未到”,硬要將審判提早,代替神,藉“想當然”的途徑來構想倪柝聲的隱情,然後加以論斷呢?…這不是別的,乃是梁家麟不肯用“愛心”說“誠實話”,反而用“仇恨弟兄”的態度來“毀謗他們所不知道的”(猶:10)。
  研究怎樣“用愛心說誠實話”,我們發現,這教訓分開兩部分,其一,要說“誠實”話。“誠實”一詞,希臘原文的意思,與英文欽定譯本一樣,都是“tell the truth”或“speak the truth”,即“說真話”,或“說事實”之意。其二,說的雖然是“真話”,是“事實”,還要用“愛心”來規限說的方式和內容。有些話,因為不造就人,我們可以不說;有些話,因為未經百分之百證實,我們可以用愛心來包容,表示我們“相信”不是這樣,以免太過容易傷害到被質疑的人的名譽。現在讓我們嘗試將“愛心原則”分析如下:
  1. 假若一個人,在毫無事實證據之下,被別人質疑犯了罪,任何人都不能定他的罪,即使是最不講理的世人也不能。這個案件,根本不需要運用“愛心說誠實話”的原則來處理,因為即使用無情的法律來處理,他也是無罪的。設若,他若真的犯了罪,但是神未將他的證據顯明給眾人看,就是神將這件事“隱藏”了,為要給他及時悔改的機會,或神認為,已經在暗中刑罰過他了,不應再公開讓眾人來刑罰他。這樣,我們就不應該再藉著猜想,公開揭發他可能犯的罪。因為這樣做,不但沒有愛心,更是不合法的。試問誰沒有在暗中犯過罪呢?誰能將自己私生活所犯的罪,全部供出來,任人公審呢?神放過的人,為甚麼人不肯放過呢?可惜,喜歡憑猜想來定別人有罪的人,總以為自己聰明,必定猜中。其實,這種堅持要定對方有罪的心態,不一定因為對方犯罪危害他,或危害教會,而是為要證明自己猜得對,贏取眾人的稱讚,以為這樣自己就做起“先知”來。
  2. 設若,被質疑的罪案,已經得到百分之二三十的證據,證明是事實,但未能證實的成份,仍佔百分之七八十,這時,控方若要定他的罪,就必須憑猜想來相信這百分之七八十是對被質疑的人不利的。常理告訴我們,百分之二三十的事實,怎能勝過百分之七八十猜想呢?萬一那百分之七八十猜錯了,豈不冤枉了被質疑的人嗎?因此,若要合理地提出控告,最低限度,事實的成份要超過百分之五十,使猜想的成份低過事實,這樣的控告,才較為合理一點點,因為即使是猜錯了,極其量也只佔百分之四十九而已,有足夠證據證明的事實還佔百分之五十一。但是,這樣的控告,只是在無情的法理下成立而已,並沒有運用愛心的原則來處理。若要用愛心的原則來處理,我們會對被質疑的人有“恩”,認為藉百分之五十一的事實就定他的罪,過分苛刻一點,不如等更多的事實證明才定他的罪吧,或許他會及時悔改呢?這樣,我們就看出來了,“用愛心說誠實話”,就是要用愛心來給別人更多悔改的機會。並且越多施“恩”,愛心就越大;越少施“恩”,愛心越小。
  3. 因此,聖經定規:“控告長老的呈子,非有兩三個見證就不要收。”(提前五:19)聖經的意思是說,雖然有一個見證人證明是這位長老犯了罪,事實的真確性已經達到相當高了,但是為了愛心原則,主定規要等兩個,或三個見證出現,才能定他有罪。這樣的定規,有幾方面的道理:a)神要阻止人誣告長老,所以增加控告長老的難度。b)這位長老雖然在暗中犯罪,神還要用愛心的原則,定規最少要有兩個見證人,才可以定他的罪,為的是要給他悔改的機會。其實,長老在暗中犯罪,是很難有人見到,又肯出來作見證的。等到有兩個見證人肯出來頂證他之時,他犯罪已經有了一段相當的日子了。但是,只有神才能知道,這位長老犯罪的嚴重性如何。如果神認為太嚴重的話,神會用他的大能來安排,使更多的見證人出現,好定他的罪。這樣,安排多少見證人見到長老犯罪,分明是神用自己的主權來判定的,人不得代替神的位置來決定。c)或問,究竟需要兩個,還是三個見證人呢?答案是,神將這一點交由教會來決定,為要叫教會也學會運用愛心原則來處理。教會應該衡量罪案的嚴重程度,斷定多少個見證人才決定處理這案件。教會固然不應“縱容”犯罪的人,也不應沒有“愛心”,乃要在兩者之間,作出適當的決定。因為要求見證人越多,難度就越高,縱容犯罪的可能性就越大。但教會不能少於兩個見證人,不然,就不合神所定的法則了。教會若定規要有三個,或四個見證人,這就代表教會對這位長老的愛心程度如何了。
  4. 主耶穌又定規,事情還未呈到教會作公開處理之前,雖然控方認為證據已經足夠證明是事實,見證人也足夠了,但為了“愛心原則”,還須要“趁著只有他和你在一處的時候,指出他的錯來。他若聽你、你便得了你的弟兄。”(太一八:15)主的意思有三點:a) 主要我們盡量保存犯罪者的名譽,不要將事實洩露出去,以免絆倒更多人。所以主定規,只能“趁著只有他和你在一處的時候”,指出他的錯來。b) 主要所有見證人都必須出來“對質”,並且“句句都要定準”(太一八:16)。見證人不得缺席、不得背後攻訐、未定罪之前不得傳言。c) 主又定規,指出他的錯,目的不是為要爭一口氣、對付他、或報仇;乃是為了“得你的弟兄”,意思是挽回他,以免他失落。
  5. 假若控方認為,“愛心原則”運用過了,私下也對了質,證實他犯罪是事實,但被質疑的人仍然不肯認罪,怎麼辦呢?主耶穌認為,這時,受害人可以將事情“告訴教會”。意思是,由教會委任一些有智慧的人,充當裁判小組(參林前六:5),好判定被質疑的人,是否真的犯了罪。在此,我們還要注意幾點:a) 事情一天仍未得到正式的判決,一天還是不能說對方“有罪”。請看,法律也是這樣定規,一個搶匪雖然當場被捕,證據確鑿,但未經法官定罪和宣判之前,傳媒報章是不得刊登他的名字、不得暴露他的照片、不得稱他為罪犯,只能以“懷疑有人…”來報道他犯罪的過情,極其量以“疑匪”來稱呼他。b) 只有教會所委任的裁判小組,才有足夠的屬靈權柄來執行在靈裡的“捆綁”或“釋放”(參太一八:18;約二○:23)。我們任何人,都不得私自運用這樣的“捆綁”或“釋放”權,來對付別人。c) 即使教會的裁判小組,證實被質疑的人真的犯了罪,教會在地上所能運用的懲罰權柄,極其量只能“看他像外邦人和稅吏一樣”而已(太一八:17),意思是“不與他相交,不與他一同吃飯”(林前五:11)。教會絕對不能對他加以私刑、加以侮辱、將他的罪行到處宣揚。d) 受害人若不服教會的判決,聖經還是勸受害人不應訴諸地方法院,讓不信的人來審判主內弟兄。乃應盡量“吃虧,受損”(林前六:7)。
  筆者收到一封信的副本,這封信是由倪柝聲的弟婦,倪徐恩秀姊妹,代表倪家全體家屬寫給“蕭院長壽華博士,許社長朝英先生”的。這封信長達二十七頁,要求宣道會方面就梁家麟博士著書攻擊倪柝聲一事,立即“書面通知各書局停止發行該書”,並“公開道歉”。筆者相信,倪家沒有對梁家麟博士提出法律訴訟,是因為遵行聖經“不要在不信的人面前告弟兄”的教訓。但按法律來說,梁家麟博士有非常高的嫌疑,侵犯了倪柝聲弟兄的私隱權。倪家所寫的那封信又詳細指出:“梁家麟所用的史料錯謬”,“梁家麟書寫的態度矛盾偏頗”,“梁家麟只根據“流傳”和“假設”而逕下結論”,“證明‘生化藥廠’事件,與倪柝聲弟兄職事的恢復”,“藉柯一桐致徐強生的信件,維護倪柝聲”,“藉柯一桐弟兄訪問江守道弟兄記錄手稿,維護倪柝聲”,“藉倪懷祖妻子,倪徐奉先的見證,維護倪柝聲”,“藉萬小玲的見證,維護倪柝聲”,最後,“倪徐恩秀姊妹致函梁家麟先生,指摘他大膽捏造謊言來毀謗一位為主所大用的僕人倪柝聲”。
  筆者細讀這封信所提及的許多見證,看到人人都一致地見證倪柝聲一生持守一個原則,就是從不為自己伸冤、從不為自己辯護、從不解釋自己的冤情,以致同工們初時也以為他真的犯了罪,所以“默然不語”。胡恩德先生曾對筆者說:“倪柝聲從來不為自己辯護,他的態度就是不回應,不解釋。”按世人來說,這就是“默認”,因此梁家麟也是以此為根據,認定倪柝聲“默認”自己犯罪。但是按屬靈人的原則來說,倪柝聲很可能是效法主耶穌,“像羊在剪毛的人手下無聲”(賽五三:7)。梁家麟因此認為他“默認犯姦淫”,是不明白屬靈人的做法。又例如,倪柝聲奉獻他一切所有的金錢來為教會購置會所,這也是屬靈人不重視金錢,只重視教會的緣故,但梁家麟就認為這是倪柝聲“為自己贖罪”的表示。聖經說:“我們所領受的…乃是從神來的靈…並且我們講說這些事,…乃是用聖靈所指教的言語…,解釋屬靈的事。然而屬血氣的人不領會 神聖靈的事,反倒以為愚拙。…這些事惟有屬靈的人纔能看透。屬靈的人能看透萬事,卻沒有一人能看透了他。”(林前二:12-15)
  到底倪柝聲弟兄有沒有犯過姦淫呢?如今我們所親愛的弟兄已經安息主懷了,地上再沒有一個人可能憑法理百分之百證實他犯罪。聖經說:“隱祕的事是屬耶和華我們神的,惟有明顯的事是永遠屬我們和我們子孫的,好叫我們遵行這律法上的一切話。”(申二九:29)既然倪柝聲事件的真相,是屬於“隱祕”的事,為甚麼我們一定要揭發屬於耶和華,而不是屬於我們的事呢?除了共產黨所提供的所謂“證供”,指證倪弟兄曾經承認自己犯過罪之外,其他的資料,全部都是屬於猜測推想。有人問陳則信弟兄,到底倪弟兄有沒有犯姦淫呢?陳則信弟兄表示“我不知道。不過有一件事我知道的,從前我沒有得救,感謝神,藉著他我已經蒙恩得救了;曾有一度我屬靈的情形相當低落,感謝神,藉著他我被帶進很大的復興了!”陳則信說不知道,是在法理上說。但在愛心上,陳則信提出,因為受到倪柝聲屬靈生命的感染而得救,而復興,因此相信他應該沒有犯過這樣的罪。筆者也“用愛心說誠實話”:如果說倪柝聲在未信主前,或在初信主時,有犯過類似的罪,或者可以相信。但是,要指證倪柝聲在1938年那麼早就犯這罪,而且還一直保留那些犯罪的物證,直到他被政府指控為止,這就是極其不可信的。一來,世上極少有色情狂的人會這樣做;二來,在這段時間內,倪柝聲的生命表現、他所講道時所帶出的能力、他滿有恩膏的信息、他所奉獻的一切、他所建立的教會、他一直所表現的明確信仰立場…等等,都是他所“結的果子”。主耶穌教導我們分辨“假先知”之時,也說:“你們要防備假先知,他們到你們這裡來,外面披凓羊皮,裏面卻是殘暴的狼。憑凓他們的果子,就可以認出他們來。荊棘上豈能摘葡萄呢?蒺藜裡豈能摘無花果呢?這樣,凡好樹都結好果子,惟獨壞樹結壞果子。好樹不能結壞果子,壞樹不能結好果子。凡不結好果子的樹,就砍下來,丟在火裡。所以憑著他們的果子,就可以認出他們來。”(太七:15-18)

  梁家麟博士不明白聖經,更不明白主所教導要我們藉屬靈生命來辨別的原則,只憑猜測來肆意定別人的罪,拆毀別人的名譽和工作,引以為榮。這是今天神學教育的失敗,因為不注重以生命影響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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